一、
【案情】
2019年7月,A公司因表演需要向B厂定制一批烟花,后当地政府为响应国家环境保护的号召,于10月出台文件禁止燃放该种烟花,听闻此消息A公司立即致函B厂表示想要解除合同,B厂表示不同意并回复已经制作好部分烟花。
A公司在策划表演的过程中,11月另向C服装店购买一批演出服饰并约定2019年12月20日交货。C服装店材料短缺于12月25日才生产完成,后因疫情暴发道路封闭,C服装店实际上于2020年1月10日交货。
后A公司经营不善,向D公司借钱50万元无法偿还。股东E与A公司达成协议表示愿意替代A公司成为债务人偿还10万元并通知D公司。其中15万元D公司表示如果A公司之前出借给D公司的机器直接归D公司所有,就不用还钱了,A公司表示同意。剩余25万A公司以小货车为抵押物为D公司设立经登记的抵押权,后A公司将该小货车出售给F公司,F公司表示愿意代A公司向D公司偿还,D公司拒绝。
【问题】
1. A公司能否解除与B厂的合同?若B厂同意解除合同能否主张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不能。本案属于情势变更,继续生产烟花A公司无法使用,明显对其不公平。但A公司不能够直接通知解除合同,应该与B厂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诉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否解除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公平原则进行裁判。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不产生损害赔偿问题,由法院酌定如何在A公司和B厂之间分担损失。
[考点] 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债务承担吗,以物抵债,第三人代为清偿
[解析] 1.A公司与B厂之间:烟花买卖合同;政府出台禁止燃放该种烟花政策;A公司通知解除合同。
2.A公司与C服装店之间:服饰买卖合同;12月20日交货;12月25日生产完成;疫情暴发,1月10日交货。
3.A公司与D公司之间:50万元借贷合同;10万元E股东代偿;15万机器抵债;25万F公司代为清偿。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查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构成的要件有五个:发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势变动、发生时间为合同成立后到因清偿消灭前、该情势变更在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可归责于合同一方当事人以及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会产生三种法律效果:一是当事人之间的再交涉义务,二是由法院行使裁量权判断变更或解除合同,三是因情势变更解除或变更合同,不产生损害赔偿问题,只存在损失的分担。本题中双方签订烟花买卖合同为了新年演出,政府出台政策禁止燃放该种烟花属于不可预见不可归责于一方的非商业风险的情势变动,故本案存在情势变更的情形,应该适用有关规定。
2.本题考查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在《民法典》的多个条文都有提及,第194条规定不可抗力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第563条规定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具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本案约定12月20日交货,25日才制作完成本属于迟延履行,在迟延履行后发生疫情的不可抗力应适用第590条第2款的规定。
3.本题考查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免责的债务承担表示原债务人相应免除债务,故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会使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一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对债权人有利无害无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本题中只有债务人A公司和股东E达成债务承担的协议,在没有取得债权人D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对其发生效力,D公司仍可向A公司追偿,A公司清偿后可依据该协议向股东E追偿。
4.本题考查以物抵债的效力。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4条和第45条区分规定了履行期届满前达成和履行期届满后达成两种情形,本案属于履行期届满后达成,应适用第44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在本案不存在无效情形的情况下,A公司和D公司在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有效。
5.本题考查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效果。《民法典》第52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第三人代为清偿根据第三人的性质区分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和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连带债务人、保证人、担保物受让人等,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出代为清偿,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领。本案中F公司为抵押物的受让人,是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另外需要区分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为清偿:前者债务人发生变化,后者债务人不变,第三人仅以清偿人的身份清偿债务。
6.本题考查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效果。《民法典》第52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取得求偿权,有权在对债务人追偿的范围内法定承受债权人的权利。
2. A公司向C服装店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是否应该支持?
正确答案:
应该支持,C服装店已经迟延履行,尽管迟延履行后发生疫情的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3. D公司能否就该股东E承担的10万元继续向A公司追偿?
正确答案:
D公司可以向A公司继续追偿,A公司和股东E达成的协议仅能在二者之间成立有效的代偿协议,不能对债权人D公司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效力,D公司仍可请求A公司继续履行。
4. D公司与A公司协商“机器归D公司所有,15万不用归还”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有效。A公司与D公司在借贷合同履行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符合协议生效要件且不存在无效情形。
5. D公司能否拒绝F公司代为清偿的请求?
正确答案:
不能。F公司作为抵押物的受让人对小货车具有合法利益,属于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并且本案中不存在不得代偿的情形:该债务属于金钱债务,A公司与D公司之间没有约定只能由A公司履行。
6. 若D公司同意F公司代为清偿的请求,F公司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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