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
2020年3月5日,张某出借800万元给建筑公司,双方仅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月息为2%。4月10日,建筑公司返还张某50万元。2021年3月,因建筑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张某将其诉至法院,由于建筑公司表示马上便向张某还款请求张某撤回起诉,张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后由于建筑公司迟迟未向张某返还借款,张某以同一事项和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已知建筑公司对借款和逾期未还款的事实并无异议。
2021年5月,有生效判决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建筑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中,刘某以其2016年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回购协议并办理预告登记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开发公司以刘某为被告,诉请许可执行。后经法院查明认定,刘某与开发公司之间名为购房合同、实为担保债权实现的借贷合同。
【问题】
1. 张某的第二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能否得到法院的受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可以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考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许可执行之诉,强制执行措施,司法拍卖,检察院执行监督
[解析]

法理透析:
1.首先,张某的第二次起诉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民诉解释》第247条第1款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而在本案中,张某第一次起诉后申请撤诉,实际上等于他和建筑公司的纠纷并未得到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因此虽然看起来似乎符合重复起诉的三个要件,但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也要考虑最重要的前提——前诉是否正在进行或已经有生效裁判。
其次,对于撤诉后再次起诉的问题,法律早已有明确规定,《民诉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因此,撤诉并不影响同一当事人再次起诉,特例不予受理的情形只出现在离婚诉讼中。
2.《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且《民诉解释》第256条又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因此,在本案中,张某和建筑公司对于两者之间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无原则上的分歧,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切莫认为诉讼标的额看起来比较大就认为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标的额的限制只是可能导致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而已。另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即法律、司法解释对提前扣除利息采取否定性评价。因此,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不得做上述主张。
4.对于借款人建筑公司提前归还的50万元款项,首先分析当事人约定,其性质为本金抑或利息,根据《民法典》第561条,当事人无约定时,抵充顺序应为:(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对当事人提前归还的款项未约定,应优先冲抵到期利息,剩余部分再抵充本金。
5.本题考查的是支付令的适用条件,《民诉解释》第429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此外,考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条最后一款,即无论债权金额有多大,均由基层法院受理,因此不要主观认为像诉讼级别管辖一样对标的额有限制。
6.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本案中张某和建筑公司之间明显为金钱给付义务,故张某可主张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考生应注意区别两个概念的细微差别。
7.“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正处于攻坚克难时期,要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予以惩戒,《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本案中如果建筑公司满足上述情形,则可能会构成本罪。考生需要注意,本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8.预告登记是在《民法典》中规定的旨在保护不动产购买者的一种方式,该法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可以将预告登记理解为一种权利人对不动产所有权暂时的“冻结”,经过一定期间权利人不继续行使权利,该“冻结”则归于消灭。
9.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可见,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合同必然无效,且此让与担保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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