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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类模拟1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向乙于5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______。

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

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

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正确答案:D

[解析] 要约的撤回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才发生效力,要约的撤销需撤销通知在承诺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的要约于5月5日到达乙处,其撤回通知于5月6日到达乙处,但乙于5月7日才返回家中,该撤回通知发生要约撤销的效力,故要约无效,只有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2.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楼盘建筑施工合同,后乙经甲同意,将部分的管道安装工作交由丙建筑施工公司来做,并签订有书面合同。后经验收,丙所完成的管道安装工作严重不合格,乙所完成的工作也有重大的瑕疵,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丙与甲之间并未签订合同,丙只需向乙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而无须向甲承担任何责任

B.丙虽然与甲之间并未签订合同,但是丙仍然要就乙对甲所承担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由于乙已将管道安装的工作交由丙来做,对此,甲知情而且已表示同意,因此直接由丙对甲就此项工作负责,乙对此无须负责,乙只就其他工作向甲负责即可

D.丙需向乙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须向甲就他们之间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丙须就他完成的管道安装工作与乙一道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 建设工程合法分包时,当分包人施工不合格时,应当就自己施工部分的损失和总承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正确。A、C选项没有注意到连带责任的存在,错误。B选项的情况是属于连带责任的内容错误,因为丙只能对于自己安装管道的部分向甲负责,不可能就乙所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向甲承担责任,故错误。

3.  委托人王某委托某商行代其出售一台有市场定价的彩电(2 500元),商行认为该彩电不错即自行买下,但在向王某支付2500元的款项时,王某提出商行不能自行买入该彩电,并声称将不支付约定的报酬300元。根据上述情况,以下分析正确的是______。

A.商行不能自行买入彩电

B.商行不能要求王某支付报酬

C.王某可以不支付报酬

D.商行可自己买入该彩电,并有权要求报酬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本题中,标的物彩电有市场定价(2500元),而且王某也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行纪入商行可以将彩电自行买下,同时可以要求王某支付约定的报酬300元。

4.  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D

[解析]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本题中,李某与张某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因此,可以解除收养,故A项错误。《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收养法中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只是规定了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当事人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没有依据,收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的规定,故B项错误。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是法定监护人,因此对于小张侵权的责任应当由李某承担,故C项错误。《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张某向李某支付10万元的原因是基于张某与李某之间达成的收养协议,在收养协议解除之后,李某获得10万元没有正当理由,造成了张某的损失,因此,认定构成不当得利,李某应当返还给张某,故D正确。

5.  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分3批购买6台机器,约定在乙公司货物全部交完后一个月内甲公司支付货款。在第一批交货后乙公司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已经资不抵债。乙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于法有据的是______。

A.乙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B.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

C.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

D.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但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乙公司仍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一再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

正确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约定解除权,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其中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乙两公司并无这些情形存在,因此,不能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选项中乙公司仅是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没有确切证据,不能中止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C选项中乙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选。D选项中乙公司有确切证据,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在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而乙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这种做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D选项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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