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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类模拟20

不定项选择题

1.  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______

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

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

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

正确答案:ABCD

[考点] 法人责任;表见代理;代表行为

[解析]乙非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而言,未经甲公司授权,乙不享有委托代理权。因此,甲、丙问的保证合同系乙实施无权代理订立的保证合同。不过,乙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丙有合理的理南相信其有代理权,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的后果直接归属于甲公司,甲公司须对丙公司承担保证合同责任。故A项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据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尽管没有甲公司的盖章,但乙公司实际上已经履行了合同,甲、乙公司问借款合同已经成立,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B项当选。

丙根据乙的委托成为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丙借用丁的存款单以甲公司的名义设立质权,此行为为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甲公司。因此,甲公司应对丁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被丁追偿的责任或者对丁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当选。

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因而在甲、乙间成立了保证合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虽然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但仍以甲公司名义入账,民事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故D项当选。

2.  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正确答案:AB

[考点] 监护

[解析]《民法典》第34条第2、3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甲的父母乙、丙将甲的奖金全部购买股票,并不符合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原则,造成甲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B项正确。

《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必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本题中,乙、丙与甲存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监护人有为被监护人利益管理其财产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故C项错误。

《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甲对其父母的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满18周岁开始。故D项错误。

3.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根据材料①、材料②和材料③,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______

A.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B.《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C.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D.《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正确答案:ABCD

[考点] 代位权

[解析] 丁公司为债权人,乙公司为债务人(须对丁承担3000万元的补充责任),甲公司为次债务人(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丁公司可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要件有四:(1)丁对乙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2)乙对甲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3)乙怠于行使对甲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到丁对乙的债权;(4)乙对甲的请求权不具有专属性。

按照现在的民法理论,对于代物清偿协议,若没有特别约定为实践合同,则达成协议之时,合同即成立生效。在履行之前,新债与旧债并存。新债履行完毕后,原债务消灭;若新债不履行,原债务不消灭。至于是履行新债还是旧债,无特别约定时,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本题中,甲、乙两公司虽达成代物清偿协议(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但甲公司未选择履行新债(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因此,不存乙公司请求甲公司过户的问题,乙公司依然只享有请求甲公司支付2000万元的权利,甲公司对乙公司仍负有支付2000万元的金钱债务。因此,这一主张不能形成对于代位权的有效抗辩,故A项当选。

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仅能排除协议当事人甲、乙的起诉行为。因此,即使《协议一》有仲裁条款,也不能排除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丁以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故B项当选。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据此,有效的主张债权的方式是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乙公司以发函的方式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不属于有效的行使到期债权的方式,仍不能免除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故C项当选。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对丁的债务为3000万元,甲对乙的债务为2000万元。所以,如果丁对甲行使代位权主张3000万元的数额,对于超过的1000万元,甲可提出有效的抗辩。D项中的抗辩部分可以成立,部分不能成立,综合而言,并不能完全排除丁提起代位诉讼。故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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