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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类模拟24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______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正确答案:B

[考点] 侵权责任概述

[解析] 事例①中,尽管李某搭车的行为与张某之间并没有形成民法上合同之法律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但是张某在李某搭车后,应尽到正常人之注意,否则造成李某损害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之法律关系,张某违章驾驶,明显有过错,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项错误。事例②中,对于参与某项活动产生的因不可抗力造成自己的伤害,应当责任自负。唐某陷入险情后,其他参与者虽有救助的作为义务,但面对雪崩缺乏救助的作为能力,因此不成立不作为侵权。因此B项正确。事例③中,与吴某打赌者未尽到一个理性谨慎人的注意义务,对吴某因打赌遭受的损害具有过失,成立过错侵权。同时,吴某对自己遭受的损害也有过失,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因此C项错误。事例④中,尽管何某邀郑某喝酒后没有强行劝酒的行为,但在郑某畅饮后,依然让其驾车,何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因此D项错误。

2.  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

正确答案:A

[考点] 保证合同和合伙合同

[解析]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3万元是甲、乙合伙经营负担的债务,甲、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这是关于合同债务消灭原因的规定。清偿是合同债务消灭的原因之一。所谓清偿,指合同债务人全面而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甲按照约定向丙还款时,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丙的行为构成受领迟延,甲、乙有权对丙主张受领迟延的违约责任。但是,甲、乙对丙所负的偿还3万元借款的债务毕竟未得到清偿,甲、乙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因此A项正确,BC项错误。丙受领迟延是3万元钱款被抢夺的必要条件,但不具有相当性。丙的受领返延与钱款被抢夺的后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此外,丙对钱款被抢夺的损害后果也没有过错。因此,丙无须对钱款被抢夺承担侵权责任。丙的受领迟延与该损害亦无因果关系(超出了丙的预见范围),丙亦无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因此D项错误。

3.  王股向金盛借款150万元用于炒股,因股市行情不好金盛担心王股不能还款,后金盛从朋友那得知秦军从王股那借过20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现在王股打算将秦军的还款期延长3年。为此发生争议。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如金盛起诉,王股和秦军均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B.经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成立的,由秦军向王股履行清偿义务

C.金盛与王股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

D.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

正确答案:C

[考点]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解析] 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因此A项错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因此B项错误。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本题中金盛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王股所负债务额,秦军向金盛履行清偿义务后,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在清偿范围内归于消灭,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4.  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周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

D.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B

[考点] 用益物权

[解析] 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同生效时即已取得,即使未经登记,也照样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当然可以对其进行处分。因此A项错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合同生效时,而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因此B项正确。胡某与周某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是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而不是以登记作为生效的时间。因此C项错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实行意思主义,对方自转让合同生效时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是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其转让在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效力,而不以登记为前提条件。因此D项错误。

5.  朴某是枫蓝公司的业务经理。公司为方便朴某工作,特将公司的一辆特斯拉Model3批给朴某无偿使用。后来,朴某因为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收受客户回扣,被公司解职。由于公司没有依约向朴某支付应付提成奖金20万元,朴某遂对枫蓝公司的该特斯拉汽车主张留置权,不予返还。关于朴某行使留置权的主张,以下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朴某有权主张留置权以扣留该汽车

B.朴某无权就该汽车主张留置权

C.朴某有权随时将该汽车拍卖,并就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提成奖金

D.朴某有权在两个月后将该汽车拍卖,并就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提成奖金

正确答案:B

[考点] 担保物权

[解析]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劳动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为劳动者承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和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义务,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约支付劳动报酬。为公司高管出行便利而配备的公务用车,不是劳动关系的标的物。朴某占有的公务用车与其拟担保的基于劳动关系所生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成立留置权。故选B。

6.  吕某和张某在1994年收养一女夏某,花费精力尽心培养。夏某成年后不履行赡养义务。吕某于2020年去世。夏某对张某拒不赡养并欲将其赶出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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