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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类模拟27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正确答案:D

[考点] 代理

[解析] 委托合同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是双方行为,要求双方均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陈某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其是一个网络奇才,但并不能代表陈某的认知水平足以完成金额为50万元的交易活动,该标的额超过了陈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因此,该委托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由于陈某的父母明确表示反对,即没有追认,故该合同最终应认定为无效。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给代理人授权,是单方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代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没有要求。甲授权给陈某以甲的名义签订合同,该授权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无须考虑陈某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应认定为有效,不再需要确认陈某这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思。因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

2.  2018年3月2日,苏某为了庆祝自己和其他作者合著的新书大卖,邀请其他作者一起前往海河大饭店聚餐。前往饭店前,苏某在海鲜市场张某处购买了一只大海螺。后交给海河大饭店加工,厨师何某剥开发现海螺里有一颗橙色的椭圆形大珍珠。请问珍珠归谁所有?______

A.苏某

B.张某

C.海河大饭店

D.何某

正确答案:A

[考点] 物权概述

[解析]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珍珠是海鲜市场张某交付后产生的,应当归属于买受人所有,即苏某。因此BCD项错误,A项正确。

3.  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正确答案:D

[考点] 所有权

[解析] 《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一般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内则是按份责任。因此,甲、乙对于按份共有的汽车对外发生侵权之时,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如果债权人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部分债务人表示放弃债权的,其他债务人也在债权人放弃的范围内免责。本题中,戊如果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乙只在剩余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项错误。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甲、乙共有的汽车,虽然甲只占其中30%的份额,但无论是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是承担因该汽车产生的担保责任,甲、乙对外均应承担连带责任,甲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但清偿之后,对内可以按照份额向乙进行追偿。因此D项正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机动车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权设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的第三人,是指其他担保物权人,不包括债权人。本题中,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已设立。丁享有的是物权,戊作为被侵权人,享有的只是一般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基本原理,丁应优先于戊受偿。因此B项错误。《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知,丁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未行使的,丧失了胜诉权。因此C项错误。

4.  张三委托甲定做100件玉雕挂件,约定玉石原料由张三提供,张三提供样品,取货时付款。为赶时间,甲私自委托乙制作50件玉雕挂件。张三按时前来取货,发现乙加工的50件玉雕挂件不符合样品要求,遂拒绝付款。甲则拒绝交货。对此,以下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张三可以甲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

B.如张三不支付报酬,甲可拒绝交付玉雕挂件

C.如张三不支付报酬,甲可以对玉雕挂件行使留置权

D.张三有权要求乙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考点]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合同

[解析]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谓主要工作是指决定工作成果质量的工作,若所有承揽工作对工作成果的质量均无显著影响,则指大部分工作量的工作。本案中,甲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给乙完成,定作人张三享有法定解除权。因此A项正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虽然加工的50件玉雕挂件不合格,但是张三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另外50件合格玉雕挂件的报酬)。若张三拒绝支付,甲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留置权,拒绝交付玉雕挂件。因此B项正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C项正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D项错误。

5.  某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签署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召开股东会。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与另一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150万元的合同。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理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合同无效,因为公司章程已经禁止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订立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

B.合同有效,合同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签署,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为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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