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考点] 特殊侵权责任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广告牌属于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坠落致郑某遭受人身损害,成立物件致人损害的过错侵权。本题中,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都是大华公司,大华公司应向侵权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推定大华商场具有过错。因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吹落砸伤郑某,飞达公司作为安装人存在过失,大华公司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其追偿。因此ABD项错误,C项正确。
2.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______
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
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C.戊为报复欲置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
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
正确答案:B
[考点] 具体人格权
[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其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成部分的完全性、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其客体为身体利益,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本题中,长发并非生命,剪去长发构成对身体权的侵犯,而非对生命权的侵犯。因此A项错误。B项中,丙协助丁自杀,造成丁死亡的后果,构成对丁生命权的侵害。虽然丁同意丙侵害自己的生命权,但该受害人同意因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不具有违法阻却性。因此B项正确。C项自民法角度而言,由于没有剥夺被侵权人的生命,造成重伤是对健康权的侵犯。因此C项错误。庚医生的误诊并未造成辛死亡的后果,不构成对辛生命权的侵害。至于这种“错误出生的侵权”到底是侵犯了什么权利,我国民法目前没有规定。因此D项错误。
3. 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正确答案:A
[考点] 遗产的处理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A项中,关于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的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因为根据题目交代的信息,房子是由寺院出资购买,并且没有说明赠与给甲的意思,同时,并没有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登记并不是认定所有权的唯一标准。因此,房产归乙寺院所有,不属于甲的遗产。因此A项正确。微博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系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兴个人财产,其权益归属于甲。在甲死亡时,应认定为甲的遗产,由丙依照遗嘱继承取得。因此B项错误。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专属性,不得继承;著作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继承。发表权作为著作人身权,虽不得继承,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原则上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所在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据此,即使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仍归属于甲。因此C项错误。甲“出家”这一事实本身,不会直接导致甲的个人存款归乙寺院所有,甲的个人存款属于甲的遗产。因此D项错误。
4. 2019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135平方米。2021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方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B.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C.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
D.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房款
正确答案:B
[考点] 转移财产权利合同
[解析] 民法上所谓的重大误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表意人无过失的表示与意思不符;二是相对人对于意思表示内容之理解错误。通常认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甲与乙公司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时,双方的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都是一致的,即都是以135平方米的房子作为自己意思表示的内容,因此,就买卖135平方米的房子的买卖合同而言,买卖双方不存在重大误解。后来履行合同,即交房之时才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为150平方米,此种情形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面积误差问题,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与合同订立时约定内容不符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误解。因此A项错误。本题中,合同约定面积为135平方米,交房时该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方米,房屋面积相差15平方米,与约定不符,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买方可解除合同。因此B项正确。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关于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处理规则,C、D两项的主张均没有根据。因此CD项错误。
5. 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C
[考点] 准合同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