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民法分类模拟34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正确答案:B

[考点] 所有权

[解析] 《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在对共有物的管理没有约定时,每个共有人均享有管理的权利。但是,此处所谓“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指各共有人依照法定规则享有“管理”的权利,而非各共有人均享有独立使用、处置共有物的权利。A项中,甲、乙、丙“出租房屋”的行为已超出了管理的范畴,属于使用收益的行为,因此并非各共有人均可单独决定。因此A项错误。《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丙、丁对房屋系按份共有,其份额均为1/4。《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的“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与事实上的处分。前者指直接导致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如出卖、抵押、抛弃所有权);后者指导致其物质形态变化的事实行为(如重大修缮、改建、消费、毁损)。依据我国民法规定,出租属于负担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既然在按份共有中,(在对共有物的处分无约定时)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实施的处分行为有效,而出租行为不会引起物权变动,较出卖、赠与、抵押、质押、出资、互易等处分行为程度为轻,那么,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实施的出租行为便更有理由也更应当对全体共有人发生效力。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所谓“改良行为”,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加工、修理,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的行为。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但本题中,出租属于使用受益的利用行为,而非改良行为。因此D项错误。

2.  李某酷爱小动物,是某市流浪狗救助站的管理人员。某日,李某在回家途中发现有一只浑身沾满泥土的狗躺在路边,左前肢血流不止。李某将其带回救助站并进行治疗,花费1000元。而后李某在网上张贴了该狗的照片,寻求领养人。数日后,张某找上门来,声称该狗并非流浪狗,而是其家养的宠物,在小区内不慎走失,在网上看到照片后才找到这里。对于李某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李某无权请求张某偿还狗的治疗费

B.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但基于救助站的特殊身份,张某不需要偿付狗的治疗费

C.李某有权请求张某偿还狗的治疗费

D.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他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合同处理

正确答案:C

[考点] 准合同

[解析] 本案中,李某误将张某之狗当成流浪狗,他是出于道德、职业、爱好等因素才出手施救,并非为了避免张某的利益受到损失,主观上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条的规定,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张某应当支付狗的治疗费用1000元。因此ABD项错误,C项正确。

3.  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遗,日久生情。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B.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

D.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C

[考点] 结婚和离婚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知,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可以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A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也具有过错,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形下,不能请求对方赔偿。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4.  古某的儿子小古喜欢鸽子,于是古某找到村民李某购买鸽子。古某付了钱,在李某向小古交付时,小古由于害怕未能接住,鸽子飞走了。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鸽子所有权已属于古某

B.鸽子所有权仍属于李某

C.鸽子所有权已属于小古

D.该案与物权关系无关

正确答案:B

[考点] 物权概述

[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从题目描述的信息看,本题应属于现实交付。现实交付,需转移占有方为完成交付,可以是买受人占有,也可以是辅助人占有,也可以是委托第三人代为占有。题中,李某向小古交付时,小古害怕未接住,此种情形,并未完成交付,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

5.  甲与妻子、儿子在外自驾游时,因车祸意外去世,其妻子与儿子仅受轻伤。下列属于甲的遗产的是?______

A.甲在担任某局长期间收受的贿赂

B.甲生前为自己投保一份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妻子,该份保险的保险金

C.甲撰写的职务作品《论公务员的自我修养》的著作发表权

D.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C

[考点] 遗产的处理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收受的贿赂不属于合法财产。因此A项错误。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应由受益人取得,不属于遗产。因此B项错误。《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

民法分类模拟34.docx¥4.00

周付会员¥3.00
月付会员¥2.00
季付会员¥1.00
已付费?登录刷新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泽熙美文 » 民法分类模拟34

评论 抢沙发

更好的WordPress主题

支持快讯、专题、百度收录推送、人机验证、多级分类筛选器,适用于垂直站点、科技博客、个人站,扁平化设计、简洁白色、超多功能配置、会员中心、直达链接、文章图片弹窗、自动缩略图等...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提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