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男和乙女收养了丙女,现丙女12周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因为丙女尚未成年,因此甲男和乙女一律不得解除与丙女的收养关系
B.如果收养人甲男、乙女有虐待丙女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
C.甲男、乙女与丙女解除收养关系之后,丙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自行恢复
D.如果收养人甲男、乙女有虐待丙女的行为,其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甲男和乙女有权要求其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正确答案:B
[考点] 家庭关系和收养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若协议解除,则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因此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因丙女尚未成年,因此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因此C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因养父母有虐待行为,因此甲男和乙女无权要求其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因此D项错误。
2. 张三委托甲定做100件玉雕挂件,约定玉石原料由张三提供,张三提供样品,取货时付款。为赶时间,甲私自委托乙制作50件玉雕挂件。张三按时前来取货,发现乙加工的50件玉雕挂件不符合样品要求,遂拒绝付款。甲则拒绝交货。对此,以下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张三可以甲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
B.如张三不支付报酬,甲可拒绝交付玉雕挂件
C.如张三不支付报酬,甲可以对玉雕挂件行使留置权
D.张三有权要求乙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考点]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合同
[解析]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谓主要工作是指决定工作成果质量的工作,若所有承揽工作对工作成果的质量均无显著影响,则指大部分工作量的工作。本案中,甲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给乙完成,定作人张三享有法定解除权。因此A项正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虽然加工的50件玉雕挂件不合格,但是张三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另外50件合格玉雕挂件的报酬)。若张三拒绝支付,甲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留置权,拒绝交付玉雕挂件。因此B项正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C项正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D项错误。
3. 姚某是老姚的独生子女。姚某于15年前死亡,其配偶田某一直悉心照顾老姚。3年前,田某与丁某结婚,并生育一子小丁。1年前,田某因故死亡。半年前,老姚也因病死亡。以下关于小丁对老姚遗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______
A.小丁可以代位继承
B.小丁可以转继承
C.小丁可以主张分得适当遗产
D.小丁无继承权
正确答案:D
[考点] 继承概述和法定继承
[解析] 本案中,虽然田某先于老姚死亡,但由于其不是老姚的子女,故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因此A项错误。关于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田某虽然是老姚的继承人,但其先于老姚死亡,故不会发生转继承问题。因此B项错误。分得适当遗产,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种人:(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本案中,小丁不符合这两种情况,故无权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因此C项错误。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包括如下两类人:(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小丁不在这两类人之中,且根据前述几个选项的分析,小丁也不符合代位继承、转继承的适用条件,故小丁对老姚的遗产无继承权。因此D项正确。
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B
[考点]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的终止
[解析] 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关于约定解除权的规定。约定解除,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或者双方享有解除权的条件,条件成就时,一方或者双方享有解除权。本题中,按照甲、乙的约定,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乙享有约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据此,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成立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解除权人尚须作出解除的行为(发出解除通知),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才被解除。本题中,《通知》不包含解除合同的意思,并非解除合同的行为,《通报》才是解除合同的行为,合同自《通报》到达甲公司时才解除。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上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因此C项错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同时,合同中的“定金”“违约金”和“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违约责任条款,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因合同解除而终止。因此,若甲、乙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乙因甲违约解除合同时,有权请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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