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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类模拟题59

一、单项选择题

1.  李某去朋友张某家做客,不小心把自己的照相机遗忘在张某家,张某发现后没有通知李某,而是自用。2周后,张某将照相机丢失,后来李某得知此事,要求张某返还照相机,张某不愿返还,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李某无权请求赔偿,因为张某是无因管理

B.李某无权请求赔偿,因为张某是善意占有人

C.李某无权请求赔偿,因为张某是保管人

D.李某有权请求赔偿,因为张某是恶意占有人

正确答案:D

[考点] 占有;无因管理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题中,张某发现了李某遗忘的照相机,不仅没有通知李某,而且自己拿来使用,显然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而管理事务,因此当然不能认定为无因管理。A项错误。与此同理,不能认定张某为善意,因为张某明知相机是李某的,而没有通知。

C项中认为张某是保管人的表述,同样是不准确的,因为根据《合同法》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由此可知,C项错误。

张某的行为构成恶意占有,根据《物权法》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由此可知,张某应当赔偿李某所受损失。D项正确。

2.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______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正确答案:B

[考点] 占有的种类

[解析] 解答本题首先必须掌握有权占有、无权占有、自主占有、他主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等概念的含义。有权占有是有本权的占有,而无权占有是无本权的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以非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直接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从而间接取得对物的占有。(1)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可知,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因此,A项是正确的说法,不能选A。(2)自主占有中的“所有的意思”,是指具备所有人占有的意思,至于占有人是否为真正的所有人则在所不问。丙盗走相机是将相机据为已有,属于自主占有;丁从丙处买来相机,也是以获取相机的所有权为目的,也属于自主占有。因此,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答案应选B。(3)质权的设定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既然丁将相机出质于戊,也就意味着戊取得了对于相机在事实上的管领力,戊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因此,D项说法正确,答案不能选D。

3.  下列属于善意占有的是:______

A.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B.盗赃人对盗赃物的占有

C.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D.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

正确答案:C

[考点] 占有的种类

[解析] 本题涉及善意占有的认定问题。善意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从而误信其为有权占有的占有,故C选项正确。B选项属于恶意占有,指的是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为无权占有的占有。AD两项则属于有权占有,其指的是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等合法原因,或者根据取得的占有。

4.  刘丹与某养殖场签订鲜鱼购销合同,约定由养殖场提供刘丹鲜鱼1吨,刘丹全权委托王燕到养殖场提货,并负责将鲜鱼运到刘丹开办的水产店。王燕雇佣了李奎的汽车代为运输。王燕到养殖场提货时,由于养殖场的失误多装了0.1吨,双方当时对此均未觉察。王、李返回途中不久,王燕突然患病住院,只好将鲜鱼委托司机李奎代为管理。与此同时,王燕从医院与刘丹电话联系告知此事,刘丹当即表示将鲜鱼交给李奎看管不可靠,但是此时李奎已开车上路,为时已晚。李奎开车快到水产店时,在超速行车时与家具厂一辆超速行驶的车相撞,造成李奎的车倾覆,车上的鱼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李奎本人受伤。在养殖场提货时养殖场多装的0.1吨鲜鱼被砸坏的损失应由谁承担?______

A.刘丹

B.养殖场自己

C.王燕

D.李奎和养殖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正确答案:B

[考点] 善意占有;占有的效力

[解析] 《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本题中刘丹对0.1吨鱼的占有为善意占有,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养殖场自己承担损失。

5.  王甲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李丙,王甲委托自己的弟弟王乙代为履行,王乙因临时有事委托自己的同学张三代为运送。谁知在运送途中,张三遇见自己的朋友,遂同去喝酒,张三不胜酒力致使该批货物遗失。李丙因而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李丙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______

A.王甲

B.王甲和王乙

C.王乙

D.张三

正确答案:A

[考点] 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债的相对性

[解析] 本题初看很复杂,涉及几方主体;但缕清了其中的法律关系,掌握了相关知识点后就可轻松解答。本题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解答。

首先,是债的主体。《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其次,是委托合同。王甲和王乙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00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因此,王甲须向李丙承担损失。

最后,是合同相对性原理。王甲和李丙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相互之间受合同的约束,而张三并非此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无须向李丙承担损失。

从本题也可以看出,一个题目并非只有一种解题思路,不只是简单考查一个知识点,强调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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