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孙某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务的专业户,三人商定个人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赵某提出其业务经理李某善于管理,可以由李某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需交纳出资,钱某、孙某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李某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赵某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钱某、孙某、李某三人表示同意。3天后,李某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
1. 李某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有效。根据《民法通则》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又根据《民通意见> 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由此可知,本题中的李某,以其管理才能入伙,经过了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是合法有效的。
[考点] 合伙人的出资
2. 赵某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归其他合伙人共有。《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合伙的内部关系由合伙人决定。根据《民通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赵某放弃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那么该份额应当归钱某、孙某、李某三人取得。
[考点] 合伙人的份额
3. 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
正确答案:
由钱某、孙某、李某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赵某已经退伙,对于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参照《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知,若该债务是发生在赵某退伙之前的,那么赵某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本题中明确交代该债务是发生在赵某退伙之后的,因此赵某不承担责任。
[考点] 合伙债务的负担
赵晔是某中学学生,16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他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3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本价值为30元的图书,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赵晔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非常高兴,便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刘兰,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刘兰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
第二天,赵晔与刘兰发生争执,赵晔一气之下,便偷偷将箱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玉镯,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玉镯。几天后,一直在炒股的刘兰因为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赵晔,赵晔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赵晔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刘兰则认为赵晔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赵晔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赵晔到商场,说赵晔购买玉镯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玉镯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
4. 赵晔购买图书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
正确答案:
赵晔购买图书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赵晔所有。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赵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考点] 民事行为能力
5. 赵晔购买玉镯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刘兰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正确答案:
赵晔购买玉镯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刘兰有权要求退掉玉镯。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赵晔用4800元购买玉镯,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刘兰有权要求退掉玉镯。
[考点] 民事行为的效果
6. 刘兰是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刘兰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刘兰购买股票并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考点] 监护责任
赵飞是某公司职员。1995年6月因公出国,从此失去音讯,至2000年6月,下落不明已达5年,公司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赵飞死亡,以便将其除名。赵飞的父母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赵飞死亡,而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否则就不让申请。赵飞的妻子李悦不同意赵飞父母的看法,不经赵飞父母同意径直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赵飞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赵飞妻子的申请,于2000年8月30日宣告赵飞死亡,其财产被分给李悦和赵飞的父母,李悦不久便嫁给本单位司机张某,不幸刚结婚两个多月,张某因酒后驾车导致车毁人亡。2001年12月,赵飞突然回家。原来他出差到国外,被人骗走财物,又得了一场大病,经不住别人怂恿,用随身携带的公款与人合伙做起了生意,不想头笔买卖就赔了,不敢回家,遂到边境地区流浪了5年,因思家心切,终于回来了,回家后得知一切,大吃一惊,要与李悦复婚,李悦不同意,后又要李悦和他父母归还他的财产,李悦和他父母也都不同意,赵飞不知道自己应该怎样做,遂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假设你是律师,对赵飞提出的下列问题应如何回答?
7. 赵飞父母认为应该先申请宣告赵飞失踪,然后才能申请宣告死亡,有道理吗?
正确答案:
赵飞父母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考点] 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宣告死亡的效力;宣告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死亡宣告的撤销
8. 赵飞的妻子李悦不经赵飞父母允许,直接申请法院宣告赵飞死亡,对不对?法院宣告赵飞死亡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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