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在村里有住房5间。后老伴去世,黄某遂前往城里与儿子共同生活,并委托邻居章甲照看其住房。2004年,章甲因病去世后,章甲的弟弟章乙搬进了章甲的房屋,同时使用了黄某5间房屋中的2间。2006年,章乙将未使用的另外3间房屋出租给谢某居住,租期为3年,每月收取租金200元。在此期间,章乙对全部房屋进行了整修和维护,共花费人民币5000元。2008年,章乙在做饭时不慎失火,将自己居住的黄某房屋中的1间烧坏,损失计4000元。2009年10月,租赁期满后,章乙要收回谢某租住的房屋,遭到了拒绝,理由是房屋本来就不是章乙的,他无权收回。2010年11月,章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谢某归还房屋。
问题:
1. 章乙对黄某房屋的占有为何种性质的占有?
正确答案:
根据《物权法》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考点] 占有的种类;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
本题中,黄某委托章甲代为照看房屋,而不是章乙。因此章乙的占有并没有合法的根据,由此可知,章乙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章乙在占有期间,合理使用房屋,并进行了全面整修,题中没有交代其具有恶意,因此应该推定为善意占有。
此外,章乙对其中的2间房屋为直接占有,而对于出租于谢某的3间房屋为间接占有。
2. 章乙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正确答案:
不应得到支持。根据《物权法》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章乙起诉时,其返还请求权已经过了除斥期间,不应该得到支持。
3. 若黄某归来,可否要求章乙赔偿其房屋被烧毁所受损失?
正确答案:
不能。《物权法》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只能是恶意占有人,如前所述,章乙应认定为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知,章乙只需承担补偿责任,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100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甲公司不知情。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丁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履行债务并要求丙和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4. 甲公司承担何种责任?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第19条之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第176条和《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5. 如果乙公司转让债权的同时将100吨水泥交还给丙公司,甲公司的保证责任怎样?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第28条第2款之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 如果丙丁公司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六个月而甲不知情,18个月后,丙未能履行债务,丁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甲之责任如何?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第26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在此期间要求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甲免除保证责任。
[考点] 保证责任;保证的效力;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间
[解析] 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可以约定方式,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以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间:当事人未约定期间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共同保证:法律和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各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推定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
问题:
7.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
丙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因此依本条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丙公司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8. 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有效。《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9. 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0. 若乙公司将其3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戊公司,而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的,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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