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民法分类模拟题93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将音响抵押给了乙,办理登记手续,后又质押给丙。丙发现音响有质量问题,拿到戊处修理,后由于丙没有支付修理费,被戊留置,戊又将此质押给不知情的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如果仅仅有乙的抵押权和丙的质押权并存,丙的权利优先

B.庚不能取得质押权

C.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并存的情况下,乙由于是登记的权利,仍然优先实现

D.在仅仅有乙的抵押权和丙的质押权并存时,乙的抵押权优先实现

正确答案:D

[考点] 担保物权的竞合

[解析] 抵押权设定以后,又就抵押权标的物成立质权的,此时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理论界通说认为,如果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本题中,就甲的音响设立的抵押权即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的抵押权,由于甲乙就此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所以虽然后来甲又将该音响质押给丙,仅就该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来说,乙的抵押权优先实现,因此A错误,D正确。戊就音响成立留置权,又将此音响质押给不知情的庚,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有可能成立质权的善意取得,所以B不正确。对于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形成的竞合,通说认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无论是否已经登记),因为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并且因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人权利的。而且《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选D。

2.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现甲主张何种请求能得到支持?______

A.请求撤销合同

B.主张合同无效

C.主张违约责任

D.主张撤销合同或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诸多问题。本题中,认定商场存在欺诈应无问题,但欺诈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构成合同无效,故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商场欺诈构成合同撤销之理由,但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之内,否则丧失,故A选项不予支持。主张违约责任的时效期间为1年,但甲一直与商场交涉,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未超过诉讼时效,应予支持。本题正确选项为C。

3.  下列关于担保物权的属性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B.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C.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D.担保物权是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正确答案:D

[考点] 担保物权的特征

[解析] 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而用益物权是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故D错误。

4.  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该房屋经过8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甲的个人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正确答案:C

[考点] 夫妻财产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据此,甲父留给甲的房子属于甲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夫妻一方财产不会因为共同生活8年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A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租金属于房屋的法定孳息,也属于甲的个人财产,故B项错误,C项正确。《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1句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甲乙可以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D项错误。

5.  下列债的履行中,属于适当履行的有:______

A.甲、乙、丙三人各出资3万元合伙办了一个玩具厂,不想经营失策,亏损12万元,债权人张某要求甲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甲只承担了属于自己份额的4万元

B.知名演员张某和某摄影公司约定,由张某和其子为摄影公司担当一年的平面模特,某天张某之子突发高烧,无法参加拍摄,张某私自用自己的侄子代替儿子充当模特

C.甲企业应付乙公司货款30万元,由于乙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遂把30万元的货款交给了清算组

D.乙向甲水果店订购香蕉100斤,甲水果店在发货时未仔细打包致使乙收到的香蕉部分烂掉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对适当履行的理解问题。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债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适当履行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本题A选项中,甲为连带债务人,其只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份额,不为适当履行。B选项所约定的债务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托第三人履行,为履行主体不合格,不为适当履行。C选项因债权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向清算组履行为适当履行。D选项出卖人在发货时未履行包装义务致使标的物受损,不为适当履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6.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______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C

[解析] 在我国的民事行为中,在效力上归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原因一共有五个: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这里读者要注意的前提是,该行为一定首先属于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A选项中甲将他人字画通过遗嘱进行处分,属于无权处分,遗嘱的这一部分无效,其余有效,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此外也要注意,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其效力的类型本身只有有效、无效之分,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的效力类型。故A选项错误。

B选项中甲误将乙的地砖用于自己家的房屋的装修,构成不当得利,不属于民事行为,而属于事实行为。众所周知,事实行为本身不存在效力的分类,所以也就不存在变更与撤销的问题,B选项错误。

C选项中甲误以为茶叶是无偿的(而实际上是属于有偿消费),即对行为的性质发生了重大的认识错误,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选项正确。

D选项中,乙客观上是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民法分类模拟题93.docx¥4.00

周付会员¥3.00
月付会员¥2.00
季付会员¥1.00
已付费?登录刷新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泽熙美文 » 民法分类模拟题93

评论 抢沙发

更好的WordPress主题

支持快讯、专题、百度收录推送、人机验证、多级分类筛选器,适用于垂直站点、科技博客、个人站,扁平化设计、简洁白色、超多功能配置、会员中心、直达链接、文章图片弹窗、自动缩略图等...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提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