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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类模拟题94

一、单项选择题

1.  牛某和曲某关系好,两人经常互有走动。一日牛某又去曲某家做客,因为突然有事而急忙离去,却不慎将手机遗忘在曲某家。曲某发现后没有通知牛某,而是自用,一周后该手机被小偷偷走,后来牛某得知此事,要求曲某返还手机。曲某称自己是替牛某保管手机,不愿意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牛某无权要求赔偿,因为曲某是无因管理

B.牛某无权要求赔偿,因为曲某是善意占有人

C.牛某有权要求赔偿,赔偿的数额为手机的价值减去曲某的保管费用

D.牛某有权要求赔偿,因为曲某是恶意占有人

正确答案:D

[考点] 占有的种类和效力

占有可以分为很多种,区分不同的种类在于它们的法律效果不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法律效果上有非常大的差异。占有物因不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如果占有人为善意,则仅于因毁损、灭失所受到的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如果占有人为恶意,则须全部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本题的另一个问题是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判断是否为无因管理,可以看是否符合以下要件:无因管理必须是在没有法律或者约定的义务下,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不违背他人的意思。曲某为牛某的好友,发现牛某将手机遗忘在他家,应当及时通知牛某或者返还给牛某,而不应该擅自将牛某的东西占为己有,可见曲某并不是为了牛某的利益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由此可以判断曲某是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牛某因此而受的损失,故D项正确。

2.  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厂房,但乙方提出一个条件是若到年底自己的新厂房已经盖好,则将公司的旧厂房出租给甲。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______

A.附否定的生效条件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

C.附肯定的生效条件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

正确答案:C

[考点]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

[解析] 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否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为条件的称为肯定条件,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条件的称为否定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不具有效力;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延缓条件”,亦称“停止条件”,在合同法中则被称为“生效条件”。

3.  王某因装修房屋与甲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万元,包括室内装修、墙面粉刷、洁具、灯具安装等内容。王某交付工程款,甲公司出具了发票。甲公司派业务员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装修工程。王某后又与李某、张某达成协议,为其安装中央空调(未包括在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之中),工程款为7万元。该款由李某、张某出具收条,款项未入公司账户。工程竣工后,甲公司为造价5万元的工程部分出具保修单。因王某家中央空调出现质量问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此引起纠纷。对该中央空调装修部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C.甲公司应与王某分担责任

D.甲公司应与李某、张某对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表见代理问题。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甲公司虽然派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装修工程,但在王某安装中央空调上,甲公司既没有将该内容订入装修合同,也没有对该部分工程款出具发票和工程保修单,王某没有理由相信该部分工程已经由李某和张某代理公司作出决定。公司应当对该部分工程负责,也就是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并未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不应对该工程负责。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4.  不可以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是:______

A.应收账款

B.某公司发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未超过一年

C.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D.记名支票

正确答案:B

[考点] 权利质权的标的

[解析]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故本题A项可为质权标的。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据此,本题B项所述是不可转让的,不能作为权利质押标的。

《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据此,本题C项可作为权利质押标的。

物权法规定支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标的,应当包括记名支票。故本题D项可以作为权利质押标的。

5.  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不知情的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丙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善意取得该三间房屋

D.丙不可能善意取得该三间房屋

正确答案:C

[解析] 被继承的财产在未经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A项不正确。加盖房屋构成添附,应当由被添附的不动产所有权人甲、乙共同取得,B选项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6.  王建云有一子王国富和一女王国冰,王国冰出嫁后,王建云随王国富一起生活,但由于王建云年老多病,王国富十分嫌弃,经常打骂虐待王建云,王建云多次表示痛不欲生,村民多方劝解无效。王国富有两个儿子王良、王友,王良常常照顾王建云,在王国富车祸身亡后,王建云搬到王良家,由王良照料起居。一天无意间王建云一件物品被鉴定为珍贵文物而卖了10万元人民币,不久王建云死亡。关于这10万元的处理,以下哪个做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由王良全部取得

B.由王良、王友按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取得

C.由王国冰取得,但应适当分给王良部分遗产

D.由王国冰、王良、王友法定继承,王良、王友代位继承分别取得2.5万元

正确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故王国富已经丧失继承王建云财产的权利。又依《继承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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