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
1.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A
[考点] 缺席判决;送达方式;诉讼中止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传票是有效的直接送达。《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本案中,既然诉讼文书已经有效送达(妻子作为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为直接送达),就不需要再行送达,法院直接以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判决即可。故A项正确,其他选项都为干扰项。
2. 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C
[考点] 执行依据
[解析] 《民诉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在二审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审查准许后,二审诉讼即告终结,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可以申请执行生效的一审判决。同时,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3. 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
B.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
C.应当庭宣判
D.应一审终审
正确答案:B
[考点] 小额诉讼程序
[解析]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合伙合同纠纷、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应当先行调解。本案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应当先行调解,故A项正确。
一审诉讼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不存在书面审理的情形。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第一审简易程序的简化形式,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无权选择书面审理,故B项错误。
《简易程序规定》第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外,应当当庭宣判,故C项正确。
《民诉解释》第27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故D项正确。
4. 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损害其合法权益,向A市B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案件审理中,检察院提起抗诉,A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B县法院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关于中级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
B.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公司另行起诉
C.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正确答案:C
[考点]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竞合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解释》第302条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本案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发生竞合。在丙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过程中,中级法院因检察院抗诉而启动再审,属于提审情形,应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所以,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思路分析】本案中,生效判决是由一审法院B县法院作出的,检察院提起抗诉,显然只能由其上级检察院即A市人民检察院向A市中院提出抗诉。题目表述由A市中院重新审理本案,而原终审判决是基层法院作出的,则A市中院应当提审,适用二审程序审理。
5.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B.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
C.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
D.无论蓟门公司是否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正确答案:AD
[考点] 仲裁裁决的作出及效力
[解析] 《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本案中,仲裁员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因此,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作出,即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故A项是正确的,B项是不正确的。
《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故C项是不正确的。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