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因民间借贷纠纷对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偿还借款30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乙相应价值的财产。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责令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______
A.甲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B.甲无力提供担保,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人可以以其与甲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C.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甲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乙造成的损失,可以责令甲追加相应的担保;如果甲拒不追加,可以裁定解除保全
D.甲提供担保后,乙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乙提供的担保财产
正确答案:A
[考点] 保全和先予执行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故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故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D项正确。
2.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依据仲裁协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经审理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下列有关该仲裁裁决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B.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胡某在裁决书上不签名
C.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D.仲裁庭3名仲裁员中有2名仲裁员认为应当裁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首席仲裁员则坚持认为乙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正确答案:D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故D项说法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故A项说法正确。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5条的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故C项说法正确。
3.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的哪个做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甲市人民法院本来已经受理某案。结果由于行政区域变更在审理之前失去了管辖权,于是又将之移送给获得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B.乙市人民法院接到A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发现其没有管辖权,只好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解决
C.丙市人民法院接到B区人民法院移送来的案件后发现其没有管辖权,遂将之另行移送到了C区人民法院
D.丁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后该法院发现其没有管辖权,但是因其管辖并不违背级别和专属管辖,因此该法院继续审理了此案
正确答案:D
[解析]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出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方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涉及管辖权的转移。《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因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B选项和C选项的做法都是不符合要求的。《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丁市法院因应诉管辖而获得管辖权,因此可以继续审理本案,因此D选项正确。
4.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正确答案:A
[考点] 诉
[解析]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有无独立性诉讼请求是判断反诉的条件之一。本题中,“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属于一种诉讼请求,与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这一本诉具有牵连关系。如果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就会产生抵销甲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的效果,因此构成反诉,而并非是一种事实主张,更不是一种证据。故A项正确,C、D项错误。反驳,是指被告用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权利,是被告列举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反诉与反驳具有明显的区别:(1)反诉是一种可以独立存在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能够起到抵销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效果,而反驳则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2)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使原告撤回本诉,也不会影响反诉的存在,而反驳则不同,一旦原告撤回起诉,反驳也就失去了意义;(3)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也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结合本题,乙公司的主张能够起到抵销或吞并甲公司诉讼请求的效果,即使甲公司撤回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的诉讼请求,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且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的主张也能够独立存在。由此可见,乙公司的主张构成反诉,而不是反驳。故B项错误。
5. 衡二牛与范大喜签订了一份书柜定做合同,约定在衡二牛交付书柜成品时,由范大喜一次性支付书柜价款5000元整,后因范大喜未依约付款,衡二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大喜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价款。范大喜向法院提出的下列主张中,哪一项可能构成反诉?______
A.范大喜现在是下岗职工,无力支付这么多钱
B.衡二牛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C.自己早在一周前就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衡二牛支付了书柜价款
D.书柜定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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