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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分类模拟2

一、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

1.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以及德胜公司在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来清偿

B.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C.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如德胜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公司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正确答案:BCD

[考点] 考查对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理解。

[解析] 题目中凯旋为德胜的股东,德胜为凯旋投资设立的公司。德胜的全部财产包括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深圳的财产、注册地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凯旋的决策错误,并不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人格的情形。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题中全部财产即为深圳和萨摩国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B选项中郭凯敏为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是相对于德胜公司来讲,郭凯敏是第三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中并不包含实际控制人,故债权人不能主张郭凯敏与德胜一起对其承担责任,故B选项错误。而选项中的第二个说法——德胜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1条。C选项错误,决策失误并不构成滥用股东权利,股东凯旋公司不符合《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不应一起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依据公司法原理,凯旋公司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已经属于德胜公司所有,而凯旋公司享有的是相应的股权。故执行股权是正确的,但公司财产属于德胜,凯旋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执行。

2.  甲有限责任公司、乙(无国籍人)、丙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张三、李四、王五)欲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大天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有认股人丁、戊认股。下列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发起人甲以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资,但后来查明该机器价值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应当补足该差额,且甲、乙、丙和丁、戊应当就该笔出资差额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B.发起人乙在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时造成庚的损失,应向庚支付5万元赔偿金,公司成立后,庚有权向乙、也有权向公司主张该笔费用的赔偿责任

C.发起人乙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D.发起人丙在章程中登记的出资100万元在公司成立1年后仍未到位,大天公司欲予以追缴,才发现丙的资产已经无法缴清该出资,则大天公司有权主张甲、乙、丙以及张三、李四、王五对该笔出资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正确答案:AC

[解析] 综合考查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责任。A选项错误。《公司法》第93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丁、戊并非发起人,对于发起人未缴足出资不承担连带补缴责任。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要求的是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未要求发起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时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93条的规定。甲乙丙应当对该笔出资的补缴承担连带责任,张三、李四、王五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张三、李四、王五也对该笔出资补缴承担连带责任。

3.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出资,已交付未登记。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已登记未交付。丙一直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丁以货币1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立即将该10万元转走。下列为正确的选项是:______

A.甲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益。乙也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益

B.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以对丙丁的股东权益进行限制

C.经公司催告依然不返还,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丁的股东资格

D.经公司催告依然不缴纳,公司董事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解除丙的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ABC

[考点] 考查股东出资制度。

[解析] 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无论是先交付公司使用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还是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后交付的,若交付和变更同时存在,则都应自交付日起享有股东权利。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股东权益进行限制。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董事会无权解除股东资格,故D选项错误。

4.  在公司进行清算期间,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并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措施的,包括下列公司中的:______

A.国有独资公司

B.证券公司

C.保险公司

D.商业银行

正确答案:BCD

[考点] 考查不同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规定的差异。

[解析] A选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公司法》并未规定相关措施,故错误。《证券法》第154条规定,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故B选项正确。《保险法》第153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故C选项正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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