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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分类模拟8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  宇宙公司于2015年5月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公司解散,分立为蓝天公司和大地公司。双方约定平均分担宇宙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宇宙公司的债权人银河公司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对于本案叙述正确的是哪个?______

A.宇宙公司是注销分立,应该进行注销登记

B.如宇宙公司股东赵某对公司分立表示异议,只能向他人转让股权退出公司

C.银河公司既可以要求蓝天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大地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

D.宇宙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正确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理论,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A=B+C)和存续分立(A=A+B),没有注销分立的种类,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赵某对公司分立决议不认可的,是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法定事由之一,并不一定只有对外转让一条出路。注意:公司成立后股东退出公司有四种法定形(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1)对内转让;(2)对外转让;(3)股权回购;(4)公司解散。所以B项错误。《公司法》第176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如果公司分立前没有债务清偿协议,分立后只能由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分立后的公司就债务偿还所作的协议对外不生效,C项正确。因为公司分立,原则上由分立后的主体对原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债权人的债权偿付没有任何损害或削弱。所以公司分立的程序中没有为债权人提供要求还债或担保的救济,D项错误。

2.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向丙银行贴现,丙银行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王某拾得后,伪造了丙银行的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关于票据权利的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乙公司是继受取得

B.丙银行是原始取得

C.王某是继受取得

D.丁公司是原始取得

正确答案:D

[解析] 考查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发行取得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本题中乙公司依甲公司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属于原始取得。丙银行通过贴现行为从权利人乙公司处取得票据权利属于继受取得。王某拾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丁公司从无权利人王某处通过背书取得票据是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所以D选项正确。

3.  方科公司由股东甲、乙、丙、丁、戊组成,分别持股20%、10%、35%、20%、15%,股东甲和第三人露露私情很好,一心想将股权转让给露露,在没有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便与露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15年3月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后来此事被发现暴露。在公司章程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如果乙欲将股权转让给丁,丙可以出资份额多为理由主张优先购买权

B.如果甲向露露转让股权的时候,丙行使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甲可以拒绝转让

C.如果向其他股东书面通知征求意见,通知中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是15天,那么股东应在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D.2017年1月,股东戊可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行使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B

[解析] ①《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亦无优先购买权。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B选项正确,当选。

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因此,公股东应在“30日内”行驶优先购买权。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由于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已超过一年(2015年3月—2017年1月),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选项。

4.  Z、D、L、X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Z用非法继承的房产出资,已经交付给公司并办理了登记手续,D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已过户但尚未交付给公司,L用受贿所得现金出资。X用现金1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即伪造销售合同将10万元出资转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Z用非法继承的房产出资,此出资无效,Z应补缴出资

B.D应在法定期间内将出资土地交付公司,且自交付之日起才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C.L用受贿赃款出资,出资无效,L应补缴出资

D.如果经公司催告X没有返还出资,公司董事会可以解除X的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B

[解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出资人以无处分权之财产出资,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加以判断,并非出资绝对无效,如果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公司可获得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出资也是合法有效的,反之则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足责任,所以A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以房产、土地等财产出资的,无论是先交付未登记,还是先登记未交付,均应在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当交付和登记同时满足后,股东自交付时起享有相应的实缴股东权利。所以B项正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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