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 张三身患肝炎但自己并不知情,2018年10月,张三为自己向甲公司投保健康险。甲公司要求张三到指定的乙医院进行体检。因为医生的疏忽,未诊断出张三的病情。故体检报告中显示肝功正常。甲公司向张三出示的询问列表中,“过往病史”一栏中,张三填写“无”,2019年3月,张三患肝脏疾病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若干。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保险公司有权因张三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
B.张三到甲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免除了其如实告知的义务
C.张三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保险赔偿金
D.如果体检结果显示张三患有“肝炎”,保险公司依旧收取了保费,保险公司可以退还保费但不予赔偿
正确答案:C
[解析] 投保人只需对自己明知的与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根据保险公司的询问进行告知,本案中,张三患有肝炎的情况,张三并未明知,故张三没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在张三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约定赔偿,A项错误,C项正确。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体检和如实告知是两项相对独立的行为,投保人并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按要求体检而免除如实告知的义务,B项错误。如果体检结果显示张三患有肝炎,张三在询问列表中有不同的意见,对此矛盾保险公司是明知的,既没有核实也没有拒保,而是通过收取保费认可了这种情形,说明保险公司放弃了本应享有的解除权,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不可直接拒绝赔偿,D项错误。
2. 2016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指定李某担任破产管理人。甲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存在多个债权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甲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受害人欲申报债权
B.如果破产债务人的机器设备设立了抵押担保,则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C.如果甲公司在2016年10月1将丙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他人,则丙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D.如果该公司在2016年1月10日,提前清偿在2016年6月1日到期的某债务,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
正确答案:C
[解析] ①《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5项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因此,A选项中甲公司对受害人的债务为共益债务。而《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随时清偿意味着无须申报。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0条第2项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因此,职工的伤残补助无须申报。故C选项正确,当选。
④《<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的行为(2018年1月10日)未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6个月内,且所清偿的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以到期(2018年6月1日),因此管理人无权申请撤销。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3. 鸿毛公司是2004年注册于北京的餐饮公司,主营产品是饺子,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影响力和实力。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和影响力,鸿毛公司决定在上海设立全资子公司东方公司,在成都开办分公司。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东方公司经批准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股权
B.东方公司是鸿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东方公司与鸿毛公司财产共有,责任共担
C.鸿毛公司成都分公司对外欠债,无力偿付,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鸿毛公司的财产
D.东方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债权人承担独立偿付责任,体现了人合属性
正确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的股份能否在证券市场自由交易,可将公司分为封闭性公司和开放性公司。封闭性公司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开放性公司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有限公司的封闭性表现为:设立程序不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股权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转让。本案东方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股权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A项错误。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彼此独立的两个公司,所以财产和责任都各自享有、分别承担,彼此互不混同,B项错误。分公司是附属于总公司而存在的办事机构、经营场所等,所以其与总公司是一个整体,分公司的债务,当分公司财产无法偿付时,总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允许申请执行总公司财产,反之亦然。如果总公司经营控制的财产仍无法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其他分公司经营控制的财产。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理论,人合性是指在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信赖和依附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股东人数的最高限额。《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禁止公开募集。公开募集是开放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权利,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公开募集资本。(3)股权转让限制。《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4)优先购买权的尊重。《公司法》第71条及第72条规定的股权对外转让或被强制执行过程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都体现了人合性的保护。(5)股东之间关系更多靠内部契约进行约束。组织机构的设置往往根据公司章程来选择是否设立及如何设立,在管理上与合伙比较相似。《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第1款:“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6)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合一。人合公司中,股东均可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资合性是指以资本作为法律关系的基础。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1)具有最强的法人性。公司信用在于公司财产,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负责任,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2)股份转让较为容易,原则上不受限制,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3)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分离。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股东人数众多,股东大会召集困难,且会议成本较高,故由股东直接进行公司经营,可能无法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使公司经营根本无法开展。在股东被股东大会选任为董事的情形下,虽然当选董事的股东担当公司经营,但这时的身份已经成为公司董事。总之,纵观我国的公司细分类型,有限公司属于人合为主兼具资合性公司,股份公司属于资合性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属于典型资合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属于资合为主兼具人合性公司,D项应该体现的是资合属性,表述有误。
4. 以下各项关于票据的当事人的叙述,哪一项是错误的?______
A.根据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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