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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分类模拟10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  L、Z、D共同出资设立润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营有机水果的批发与零售业务,几年以后公司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准备股改并上市。下列就股改后股份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成为股份公司董事必须首先是公司的股东

B.经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

C.董事会表决方式既可以是记名,也可以是不记名

D.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正确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08条第2款:“(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第122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独立董事可以由非股东担任。所以职工董事以及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要求具有股东身份,A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公司法》第109条第1款:“(股份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法》第111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见,董事会的决议须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并非以出席会议股东为表决基数,B项错误。股份公司董事长是由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并按法定要求举产生的,并非章程自治,至于表决过程中是否记名,法律不作要求,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2.  张某、王某、李某出资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各自的持股比例为30%、30%、40%。2017年8月,张某要陪孩子出国读书,欲转让其股权,其中一半转给王某,另一半转给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张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应征得李某的同意

B.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应征得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

C.如果李某不同意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则应自己购买,如果不同意购买,则推定其同意购买

D.张某的股权应优先转让给王某、李某而不是乙公司

正确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所以张某可以自由将股权转让给王某,无需李某同意,A项错误。《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基于人合性保护,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一共三股东,所以张某对外转让股权,须其他两股东都同意才能满足法定条件,B项正确。基于推定同意的理解,李某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应自行购买,不购买,推定为有意转让而非强行购买,C项错误。《公司法》第71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同等条件”的前提下,而不是必然享有的,D项错误。

3.  2016年,甲股份公司受到控股股东乙公司的操控,被非法挪用资金若干,甲公司因为非法操纵证券市场价格被证监会处以巨额罚款,公司董事长及诸位高管纷纷被捕,公司经营处于瘫痪状态,自此之后直至2019年初,公司均再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持股10%和15%的股东张三和李四,想要转让股份,其他股东和外部主体无人购买,针对以上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张三可以提请法院解散甲公司,并可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甲公司进行清算

B.李四请求法院解散甲公司,李四作为原告,甲公司为被告

C.张三要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需要持股时间达到180天

D.如果公司尚在盈利,则法院不得受理股东提出的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

正确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公司的死亡三部曲是解散、清算和注销。司法强制解散尚处于解散的环节,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是否准许解散尚未可知。待法院作出强制解散的判决后,再行清算也不迟,所以解散和清算是前后承继的两个环节,不可同时启动两程序,A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B项正确。《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提起强制解散公司的股东只需要持股10%,对持股时间没有要求,C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公司被强制解散的适用前提是“管理僵局”,与是否盈利无关,D项说法错误。

4.  甲、乙、丙、丁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10年。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如果甲故意做假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则甲从全体合伙人向其发出除名通知之日起退伙

B.如果乙因车祸成为植物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直接退伙

C.甲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退伙

D.丙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正确答案:D

[解析] ①《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因此,除名生效的日期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而非“发出除名通知之日起退伙”。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因此,“直接退伙”错误。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题干中的合伙企业是约定了经营期限的,因此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6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原则上无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进而说明:合伙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故D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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