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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分类模拟24

不定项选择题

1.  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正确答案:D

[考点] 重整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7l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本题中,持股20%的股东甲有权申请重整,无须提供投资者乙公司的投资承诺或者取得债权人同意。故A、B项错误。

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重整期间管理人继续履行管理职责。故C项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2款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故D项正确。

2.  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正确答案:C

[考点] 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

[解析] 《证券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据此,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故A、B、D项正确。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没有过错,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C项错误。

3.  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正确答案:CD

[考点] 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董事任职资格;高管义务

[解析] 债务人姜呈将40万打入李方的个人账户,而非平昌公司的指定账户,由于货币的特殊属性.占有即所有,因此40万的所有权不属于平昌公司。故A项错误。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147、148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但只要未触及消极任职资格问题,不履行义务及实施了禁止性行为并不当然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丧失。本题中李方虽然实施了禁止行为,但只要未触及消极任职资格问题,并不当然丧失董事长资格。故B项错误。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李方是公司的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呈有理由相信李方代表平昌公司,且姜呈善意无过错,因此姜呈的清偿行为有效。故C项正确。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可见,姜呈打入李方账户的40万元以及借款所得利息,属于上述违法所得收入,平昌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故D项正确。

4.  关于船舶担保物权及针对船舶的请求权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先于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而受偿

B.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先于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

C.因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D.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

正确答案:ACD

[考点] 船舶优先权

[解析] 《海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海商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22条第1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上述法条须如此理解:(1)第22条规定的海事请求优先于其他请求受偿:(2)第22条规定的请求权,受偿顺序按照第1至5项的顺序排列,同一优先项目中,有两个请求的,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3)第4项例外:即不按照先后顺序受偿,而是后发生的先受偿。如果第4项请求后于1至3项发生的,也优先受偿。因此,海滩救助费先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本题中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后于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故A项正确(但表述不够严谨),B项错误。

《海商法》第24条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故C项正确。

《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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