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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二分类模拟题模拟111

单项选择题

1.  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正确答案:C

[解析] 不作为犯罪构成犯罪必须满足下面三个条件:1.作为义务;2.行为人当时当地能够履行该义务;3.行为人当时当地没有履行该义务。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包括下面四个方面: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义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据此A项中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或者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渎职罪。D项中《消防法》规定的发现火灾报警的义务,是对普通人的义务要求。不作为放火罪的作为义务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并针对有特定防火职责的人,故一般路人发现火灾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的,不构成不作为放火罪。B项甲构成不作为犯罪,其作为义务来源于其先行行为。故A、B、D三项表述均有误。

对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性质,理论上有争议,有“作为说”、“不作为说”和“第三行为方式说”。无论是“作为说”还是“第三行为方式说”,构成持有型犯罪,都要求“故意与行为同在”,即在持有某种非法物品时必须同时具有持有的故意,C选项中甲不符合此要求,故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采用“不作为说”,那么构成持有型犯罪一般认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上交义务,但是在C项中,当甲知道是毒品时已经不再持有,更谈不上上交义务,所以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C正确。

2.  夏某和邻居发生纠纷,将邻居砸伤。辖区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将夏某带回派出所,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赔偿邻居医药费800元。关于上述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派出所的处罚行为是违法的,超越了派出所的职权范围

B.派出所责令夏某赔偿邻居医药费800元是合法的

C.派出所的处罚是否合法取决于邻居的伤势是否构成轻伤害

D.夏某如果不服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应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

[解析] 行政机关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范围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B项所述是错误的。根据上述第91条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派出所作出,即派出所作出罚款、警告处罚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根据《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因此派出所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故D项错误。依题意,A项正确。

3.  关于抢劫罪的说法,错误的是:

A.甲欠乙10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使乙交出10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B.甲欠乙2万元的转包费,甲为逃避支付而将乙杀害,其故意杀人的动机是为了逃避债务。甲的行为仅成立故意杀人罪

C.甲在乙的住宅内向乙的饮料内投放安眠药,打算两小时后进入住宅取得财物。乙喝下安眠药后基于其他原因立即外出,甲再次进入无人在内的乙的住宅取走了财物。对此,只能认定为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D.甲为了取得乙的戒指而杀害乙,在摘取戒指后发现了钱包,一并将钱包取走,成立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

正确答案:D

[解析] A项正确。抢劫罪的目的行为劫取财物,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例如,抢回借条、逼迫被害人填写虚假的收条等,均可认为是劫取财物。

B项正确。成立故意杀人罪。但这种占有方式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当场劫取财物。因此,不符合构成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劫取财物的客观特征。(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消灭债务是其杀人的动机)这种行为之所以不定抢劫罪,在于这种行为并没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即使把被害人杀了,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但是,如果是抢回借条的,则实际上已经使债权债务凭证消灭了,所以成立抢劫罪。

C项正确。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强行劫取财物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本案中,钱并不是犯罪分子抢来的,甲的行为不能成立抢劫罪既遂。

D项错误。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之间具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例如,甲按照计划在杀害乙后赶往乙的住宅取走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上述意思关联还包括杀人时取得财物的意思的连续性。

4.  发生下面所说的哪种情况,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______

A.李某依法取得了在江边某处采砂的许可,后为了防洪筑坝的需要,行政机关撤回了该许可

B.猎户赵某违反规定滥杀动物,其持枪证被行政机关吊销

C.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经实地检查其场地条件就批准了该申请,后该许可被撤销

D.王某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证而贿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后王某的许可证被上级机关吊销

正确答案:A

[解析] 考查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题中A项即属此类。B项中,赵某的行为构成权利的滥用,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吊销其持枪证是合法的职权行为,不符合第8条规定的补偿条件,故不予补偿。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被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所以CD项的情况不适用补偿。

5.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申请审判长回避的,下列哪一选项的人员无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A.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B.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C.被害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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