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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二分类模拟题模拟112

单项选择题

1.  甲是A国驻B国大使馆的商务参赞,乙是C国驻B国大使馆的随员。甲与B国人丙发生债务纠纷。甲向B甲法院对丙提起民事诉讼,丙对甲就同一债务关系提起反诉,并要求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个判断是正确的?

A.甲作为外交人员,具有民事豁免权,因而D国法院不应受理对甲的反诉

B.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因而乙没有义务出庭作证

C.乙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其拒绝出庭作证,B国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强制其出庭作证

D.甲、丙之间的债务纠纷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正确答案:D

[考点] 外交代表享有的管辖豁免

[解析] 外交代表享有的管辖豁免是其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重要部分,向来被认为是外交代表的尊严和执行职务自由的绝对不可缺少的权利。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管辖豁免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有三种例外情形: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振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另外,外交代表还不得对其主动起诉引起的对其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豁免。因此,甲虽然享有民事豁免权,但由于该诉讼是其首先提起的,因此甲对丙提起的反诉不具有民事豁免权。AD项错误。

与管辖豁免相关的,外交代表还被免除作证义务,不仅不得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

2.  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正确答案:C

[解析] 甲、乙为劫取财物将丙杀死,并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后二人给丙的妻子打电话,以丙被绑架为由威胁丁,但实际上甲乙并没有绑架丙,只是以此为由利用丁对丙的担心心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绑架罪。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C。

3.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法定刑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包含本数

B.宣告刑必定是在法定刑内作出的

C.即使有加重或者减轻情节,量刑幅度也绝对不能超出法定刑的范围

D.刑罚的具体幅度要根据案件的一定事实确定,是浮动法定刑与相对确定法定刑的区别

正确答案:D

[解析] 参见《刑法》第63条第2款。

4.  关于抢劫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以抢劫目的对乙实施了严重暴力导致乙重伤昏迷,甲取走财物后以为乙死亡,遂焚尸灭迹,后查明,乙是被烧死的,甲不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B.甲让乙带着菜刀,在一旁为自己抢夺放风。甲构成抢夺罪,乙构成抢劫罪

C.甲、乙使用暴力抢劫丙的财务,但发现丙家富有,于是甲、乙继续暴力控制丙,以杀害丙向其家人索要赎金50万。甲成立抢劫罪一罪。

D.甲人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向被害人乙的腹部猛踢了一脚,后经过现场的甲的好友丙知晓真相后接受甲的请求又向乙的腹部猛踢了一脚,乙死亡,不管谁踢死的,甲都成立(事后)抢劫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D

[解析] A错误。甲的行为属于“事前的故意”,应将乙的死亡归责于甲的抢劫行为,也即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B错误。甲和乙都成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

C错误。甲、乙使用暴力抢劫丙的财务,成立抢劫罪;甲、乙继续暴力控制丙,以杀害丙向其家人所要赎金50万,成立绑架罪,两罪实行并罚。

D正确。如果是甲踢死的,甲当然成立(事后)抢劫致人死亡;如果是丙踢死的,那么该结果是甲和丙共同犯罪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甲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5.  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______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和戊共同贪污之后,乙主动到检察机关交待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没有提及戊

C.丙参与共同抢劫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抢劫的具体情况。后查明,丙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正确答案:C

[解析]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准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两个: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检察、审判等办案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办案机关的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或最终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审查与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的动机,不影响自动投案的认定。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也是两个: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至于某种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A项,甲虽然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但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显然,甲并不想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不想接受审查与裁判,故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B项,共同犯罪人成立自首,必须如实交待自己和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乙不能认定为自首。

C项,丙参与共同抢劫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抢劫的具体情况。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成立一般自首。至于丙的投案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D项,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丁并没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并没有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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