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1. 案情: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书合法送达后,被告人马某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于是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由2名审判员、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详细翻阅本案有关诉讼材料,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中级法院重新审判,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
问题:
本案中死刑复核程序有何错误?
正确答案:
本案中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以下错误:
1.二审判决宣判后,不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不应由2名审判员、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法院不应只翻阅本案有关诉讼材料,就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4.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时,对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的,不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刑诉解释》第350、353条的规定,对法律适用不当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情:
在一起伤害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下面的情况:林乙将面包厂的柴油机排烟筒对着李某家而引起纠纷。李某要求移开烟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将烟筒拔去,为此林乙和李某发生争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场后,从李某手中夺下小板凳猛击李某的头部,林乙用木棍击打李某的右额。李某因颅脑损伤死亡。于是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林乙无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没有用板凳打击李某头部,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击头部致死为由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定性不当,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林甲后来又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因而不断进行申诉。省高级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诉材料后,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由该院院长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合议庭按再审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致命伤不是用板凳打击所致,原判认定林甲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对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无罪。由于林乙并没有申诉,因此对林乙并没有审查。
问题:
2.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决程序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合法。《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 本案林甲申诉的理由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合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 谁可以提起申诉?林甲应当向谁提起申诉?
正确答案:
可以提出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41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5. 省高级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要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正确答案:
再审期间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6. 本案的再审程序是否正确?如果有错误,请改正。
正确答案:
审判监督程序的错误有:(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错误。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的生效判决发现有错误的,不能直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原审合议庭审理。(3)再审应当对原判决全面审查,对林乙未作审查是错误的。
7. 案情: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程序。但同时为防止谭某家人转移财产,该法院遂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于9月3日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并送达到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前谭某揭发原任职单位一领导的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查证属实),但原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谭某主观恶性大,仍然决定于9月18日执行死刑。当日在司法警察的临场监督下,完成了死刑的执行。
问题:
本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中级人民法院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在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之前,中级人民法院不可就自己的判决先行执行。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36条有明确规定,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2.接到执行死刑命令的第15日才执行是错误的,应是7日以内交付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在谭某揭发他人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人民法院仍当场执行死刑是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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