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材料一:2013年1月1日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裁判即为终审裁判。
作为降低诉讼成本、合理匹配司法资源的一项举措,小额诉讼程序是新《民事诉讼法》中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目前民事案件审理中适用的两审终审制度不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法院一审作出裁判后,该裁判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只能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因此其审理期限将比一般简易程序3个月的审理期限要短。
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法院立案部门将作出判断,把符合要求的民事案件纳入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出,如果异议成立,案件将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同时,法院可根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尽可能通过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引导、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到案结事了。
材料二: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专门开通绿色通道,以小额诉讼为农民工讨薪搭建起解决纠纷的快捷通道,帮助农民工拿钱回家过年。
家住巢湖市居巢区炯炀镇某村的万某和家住本市潘集区平圩镇某村的刘某,在2011年10月开始为樊某承包的工程干活,但工程结束后,樊某一直没有给两人付清工资,截至2012年年底,还分别欠万某6000元、刘某1300元工资。2013年1月8日,两人一起来到田家庵区法院,起诉樊某支付所欠工资。
田家庵区法院立案庭在审查两人的诉讼证据后认为,该两案件标的较小,正好符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遂在征求两人意见后,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办理。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促使被告樊某与原告万某、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了所欠工资。
问题:
试从正确把握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的角度,谈一谈你对上述案例中采用小额速裁制度的认识。
答题要求:
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正确答案:
[参考例文]
小额诉讼程序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正。民事诉讼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具有独立性。而且,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公正。民事诉讼法的效率是指民事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其内涵在于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对正义、秩序和自由的需求。
一方面,小额诉讼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事审判程序。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将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而普通程序审理一般或者重大复杂案件。但是,随着司法案件的增多,原有的司法程序设计显然无法满足这个要求,以至于造成案件积压,而小额诉讼解决了这个困境,完善了目前的程序设计。结合本案,在工人讨薪中,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用小额诉讼程序更加能体现人文关怀,促进案件迅速审理完毕。
另一方面,小额诉讼兼顾了公正与效率。小额诉讼制度并不是对简易程序的再次简化,它在案件标的,审判流程,程序转化方面具有明确的限制。材料中,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民事案件,就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法院立案部门将作出判断,把符合要求的民事案件纳入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出,如果异议成立,案件将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因此,这不仅能保证判决的公正,而且能确保审判的效率,无疑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的价值最大化。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无效率的公正也不能算真正的公正。在小额诉讼中,司法实践摒弃了机械的效率或是公正片面优先,把诉讼效率放在优先的地位,更能在整体上实现司法公正。这不仅仅是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2. 浙江嘉兴发生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件终审判决在网上引发热议,不少车主发帖询问:“闯黄灯到底违不违法?”
2010年7月20日,嘉兴海盐县居民舒江荣驾车闯黄灯,并在几天后收到交警部门的罚单。舒江荣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将海盐县交管部门告上法院。一审败诉后,他提起上诉。2014年4月6日,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驳回上诉。此案一出,也在江城掀起了轩然大波,不少市民网上争论“闯黄灯”是否会被电子眼拍,甚至还有网友晒出了因“闯黄灯”而被交警处罚的例子。
网友提出:“黄灯能冲的话,不就是绿灯吗,那还要黄灯做什么啊?”也有网友表示:“武汉现在大部分路口的红绿灯都可以读秒,司机可以预估到绿灯何时变黄,设置黄灯还有什么意义?不如取消。”“如今的驾驶员普遍缺乏安全意识。闯黄灯的事屡禁不止,把黄灯取消了,就少了一个违规的机会,多了一分安全。”还有一些网友表示,一些学校、部队等门口有闪烁的黄灯,但车辆也可以通行,如果闯黄灯违法的话,“闪黄灯”可以走又算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在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应该是缺一不可的。
问题:
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请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此事加以评论。
答题要求:
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正确答案:
[参考例文]
“闯黄灯”是否要罚款应该从“法无授权即禁止”与“法无禁止即允许”两个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含义是:公权力的主体范围、种类、内容以及行使方式,都必须预先取得法律的授权;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公权力不得从事扣减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增加义务的行为。
“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含义是: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法律没有禁止的事项,均属于公民的行为自由。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反之,如果某项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项行为就是有效或至少不是无效的。因此,“法无授权即禁止”与“法无禁止即允许”在适用范围以及价值取向上有所区别。
结合材料,对于交管部门,应当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它属于公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约束公权力,其价值诉求是“强调对公权力的限制或约束”。公权力之所以要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原因在于:公权力有天然摆脱法律控制的倾向,公权力一旦作恶,其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公民个体,现代法治的精义就是约束和控制公权力。因此,如果允许“闯黄灯罚款”会导致“有权就任性”。
而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允许”。它属于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保障私权利,其价值诉求是“对行为自由的保障”。私权利之所以要遵循“法无禁止即允许”,原因在于:自由是人的天性,是法律的最高价值,是评价法律是不是真正法律的主要标准。现代法治的根本目标就是保障权利,保障人们的行为自由。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闯黄灯,所以行人可以自由选择。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与“法无禁止即允许”不能进行绝对化理解。虽然对于公权力部门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但是公权力部门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采用具体的处理措施,进行个案平衡,此时需要遵循“合理性原则”。对于公民权利而言,也不能绝对的实行“法无禁止即允许”。如果公民权利可能对他人权利带来侵害,或者对社会公共道德带来冲击,即便“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也不能必然得出“即允许”的结论,要权衡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