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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21

不定项选择题

1.  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正确答案:B

[考点] 指定辩护

[解析] 《刑诉解释》第564条规定:“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题A项中的王某在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被告人范围。故A项错误。

《刑诉解释》第311条第2、5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本题B项中的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予准许的做法是正确的。故B项正确。

《刑诉解释》第485条第4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五十条规定处理。”本题C项中法院为外籍被告汤姆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正确,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法院应予准许。故C项错误。

《刑诉解释》第313条第1款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D项中“延期审理的期限为10日”的说法不准确。故D项错误。

2.  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且有正当理由的,应在征求其意见后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B.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

C.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D.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正确答案:AC

[考点] 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解析] 《高检规则》第465条第2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代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第3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且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在征求其意见后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据此,A项正确。对于B项,根据上述规定,“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而非“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不能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其只能代行一部分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B项中的“伯父”属于“合适成年人”,不可以代行乙的控告权,故B项错误。

《刑诉解释》第55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规定。”据此,询问未成年被害人,也适用讯问未成年被告人的规定,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故C项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即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应当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故D项错误。

特别提醒:解析本题也可以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81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高检规则》第465条和《刑诉解释》第555条均是对上述规定的细化。

总结提示:(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成年人在场。这个成年人原则上应当是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合适成年人。若合适成年人被拒绝,就再更换合适成年人。(2)只要涉及未成年人,不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证人,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在讯问或者询问时都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3.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

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

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

正确答案:B

[考点] 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案件诉讼程序的异同点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可知,法院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根据检察院的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另一种是在审判中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直接决定。前者以检察院申请而启动,后者是因为检察院的起诉而发现。故A项错误。

《刑诉解释》第636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可知,强制医疗程序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但是普通案件审理程序,刑事被告人必须要出庭。故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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