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1.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填涂准考证号。
4.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资料
资料1
2012年4月26日,由浙江省版权局主办,浙江省版权协会、浙江天合文化发展公司、绍兴县工商局承办的“著作权保护暨《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实施三周年研讨会”在绍兴举行。同日,以“拒绝盗版,支持原创”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也正式启动。
据悉,举办这样的活动,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各界对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使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劳动、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
在中国轻纺城举办此次活动,可以进一步发挥其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的示范作用,带动社会各界掀起学法、守法、用法的热潮,使我们的社会成为公平、公正、和谐、文明的社会。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全国版权执法部门及公安、电信等部门共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1148起,自2005年以来,这是查处此类侵权案件最多的一年,相关部门已对466起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有66起。虽然打击力度很大。但此类侵权盗版问题仍很严重,而且执法难度也很大。相当多的影视网站代理的影视作品都是经过权利人层层授权的,关系很复杂,公安机关取证时比较困难。有些非法网站的服务器设在境外,进一步增加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共58745件,其中著作权案件35185件,占59.8%,涉及互联网纠纷的案件超过半数。客观地讲,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设备老化”,不但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不如印度、南非、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囿于立法体制的落后,多年来常常要靠行政机构制定行政规章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意见”,乃至个案判决来规范各种新型的利益关系和行为。这种情况延续太久,不利于法制的规范和统一,必须通过修改法律加以解决和完善。2001年底我国台湾与大陆地区先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随后台湾地区先后6次修改《著作权法》。而我们只是在2010年因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裁决对《著作权法》第4条作了修改。
1990年我国制定了《著作权法》,然而并未参加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双边、多边著作权冲突时有发生。基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我国在来不及修改《著作权法》的情况下颁布《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后的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在过去的20多年间,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及修改以《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公约为标准,其动因主要来自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的压力。面对国际国内的变化大局,面对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历史任务,我们有必要适时对著作权法做出新的修改。
资料2
我国著作权法分别在2001年和2010年进行过两次修订。近些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日益增多,百度文库、微博版权等各种网络纠纷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我国互联网的合理健康发展,侵犯了音像、软件产业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应该严厉予以打击。面对日益复杂的网络环境,出于版权保护的需要,著作权法有必要再次修改。
2012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被视为是中国对《著作权法》的首次主动修改。
此次的修改草案在体例、具体条款上有较大的修改,共有八章八十八条(现行《著作权法》有六章六十一条)。此次的草案中增加了作者的出租权和表演者出租权,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等内容,完善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制度,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和“三步检验法”等内容,完善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界定,明确了视听作品、职务作品的归属,构建了著作权纠纷的行政调解,以及提高了侵权赔偿的标准(法定赔偿的上限从50万增加到100万,对反复侵权者,赔偿额将增长1~3倍等)。
资料3
当下启动修改《著作权法》是必要和紧迫的。与20多年前新中国初建著作权法律制度时相比,我国的国情以及国际环境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类进入数字技术时代,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技术不断创新,著作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日新月异,与著作权相关的产业推陈出新、迅猛发展,由此引发的经济关系日趋复杂,传统的原则、法与非法的界限与尺度不断遇到挑战。比如,信息网络传播与传统广播的关系,网络条件下作为私权的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界限,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界限,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赔偿问题等,都要重新思考。
这次修改根本的动力来自我国自身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自国情的巨大变迁,来自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同时,应当看到国情的另一面,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思维方式还深刻地影响着知识产权这个基本财产制度,影响着著作权制度充分有效的实现它的宗旨和功能。这既不利于对著作权人、作品传播人和正当使用人的保护,也不利于相关产业的壮大和经济、社会发展,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安全。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著作权司法纠纷案件大幅上升,受到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这意味着知识产权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越来越重要。
今天,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已经须臾不可分。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优劣牵动着全球利益。如果知识产权制度长期落后于技术经济的发展,不但影响自身的利益,也会影响我国经济赖以发展的国际经济环境。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数据,我国版权产业的贡献率已经占国内生产总值的近7%。可以说,版权产业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同时,全球化程度的深化和发达国家文化影响力的扩张,使得外来文化产品的输入对我国的文化市场造成了极大冲击。为维护本国文化安全,增强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为文化创新活动、文化产品贸易和文化产业成长提供有力且完善的法律机制。因此,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必须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问题。
资料4
《著作权法》的修改是一项庞大的工程,时间紧迫,因此不能面面俱到,也不能争执不下,应当突出修改的重点,尤其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促进产业发展考虑,从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着重解决著作权意识不强、权利行使较差、权利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
从《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看,《著作权法》整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但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特别是从版权产业和文化强国考虑,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著作权法》修改要特别从制度框架、基本制度和原则、重点内容方面进行谋划,要对著作权法的章节进行认真设计、科学论证,而不能局限于对个别条文的修修补补。
《著作权法》的专业性非常强,权利内容区分很细,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著作权意识参差不齐,著作权法治观念淡薄,著作权工作基础比较薄弱,都影响了《著作权法》实施的效果。著作权法律意识的缺乏不仅影响作品的创造和运用,而且影响著作权的管理和保护。加强著作权法制的宣传教育,要从精神文明建设高度考虑,并纳入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中。
著作权是重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包含十分丰富的权利内涵。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赋予了权利人行使权利、创造财富的各项权能,著作权财产权利不应当到打官司时才行使,应当作为财产充分发挥其价值,并在法律上规定更多的有利于权利行使的方式和手段。特别是在网络时代,对一些不便管理不好行使的权利更多通过委托集体管理组织有效行使,包括完善质押制度,充分发挥其价值作用。
没有保护和救济,权利往往无法实现,要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针对侵权盗版比较严重的状况,应当对恶意侵权规定惩罚性赔偿,还可以规定民事与刑事程序对接。对于权利救济,司法程序上简便及时,实体保护要有力和有效。要注重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综合运用,包括当事人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和仲裁等方式,更方便有效地解决纠纷。
《著作权法》的修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文化强国建设密切相关,意义重大,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资料5
著作权限制是各国相关立法的基本内容,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自1841年美国斯托雷法官提出著名的“合理使用三要素”以来,经过一个多世纪司法实践的深化和总结。这一“合理性”界定规则已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接受。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虽然立法模式不尽相同,但都经过了从判例法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其基本判定标准在长期锤炼后能够在实践中满足社会对合理使用进行“合理性”界定的需求。
相比之下,我国著作权法缺乏本土法律文化的支撑,在借鉴过程中并未重视对相关判定标准的消化吸收,这导致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缺乏传统和判例的支撑,既无法实现以罗列的方式避免实践中的分歧,也无法有效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应在列举式立法的基础上,加入抽象性的判定要件,使司法上对著作权法所列举的行为能有统一的标准。《修改草案》虽然已经将“三步检验法”作为考量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但仍有必要将传统著作财产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制度加以调整、合并,使合理使用条款适用于所有的著作财产权,以减少因重复规定所增加的立法成本,促进合理使用司法裁判标准的建立和统一。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对网络服务者、网络用户的侵权责任作出的规定,同时排除了提供纯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的审查义务。此外,《修改草案》调整了损害赔偿额度,将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定赔偿最高额提高为100万元人民币,表现了采取从严的法律责任机制、遏制侵权行为的立法取向。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南非、巴西、俄罗斯、美国等国的著作权法在侵权民事赔偿额的确定上都采取了损失之外的额外损害赔偿。例如,南非著作权法规定了合适的额外损害赔偿,即法院在综合考察侵权人对版权的知悉程度、注意义务,以及客观行为的恶劣程度和获利情况等因素之后,确信权利人不能得到有效救济时才能基于对侵权损害的评估判决额外损害赔偿:《巴西著作权法》规定“侵权版本的复制品数量不能确定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已被扣押的复制品数量加上3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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