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有关两汉、南北朝时期的法制表述中不正确的是:______
A.“亲亲相首匿”的原则是汉宣帝时确立的
B.“官当”是北魏时候首先确立下来的
C.西汉时期的负责法律监督的官员称为御史中丞,而东汉称为御史大夫
D.《泰始律》又被称为“张杜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向着“宽刑”、“禁简”的方向迈了一大步
正确答案:C
[考点] 汉、南北朝法律制度
[解析] A选项中的原则来源于“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它反映了汉代法律儒家化的特征。B选项中的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C选项正好将两汉的法律监督官员的称呼搞反了。D选项中的《泰始律》就是《晋律》,因为是西晋泰始三年颁布,所以又称为《泰始律》。
2. 下列有关中国古代刑罚适用原则,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秦朝对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实行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3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B.唐代区分了公、私罪,并规定公罪从重,私罪从轻。目的是打击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行为
C.化外人原则指的是:同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照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按唐律处罚
D.明朝对盗贼及有关钱粮等事,较唐律处罚为轻;对谋反等犯罪则加重处罚。这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明刑弼教”这一立法思想在明朝的具体表征
正确答案:C
[考点] 古代刑罚原则
[解析] 秦朝对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实行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所以A错误;唐代区分了公、私罪,并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故B选项表述错误,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区分公罪和私罪的范围;化外人原则是唐代的刑罚原则,其具体含义是:同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照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按唐律处罚。所以C正确;明朝对盗贼及有关钱粮等事,较唐律处罚为重;对“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这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的具体体现,故D项表述错误。
3. 秦始皇时期,某官府接到报案,报案人称邻居盗窃其铜板二百钱,对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若官府调查到,盗窃铜板的乃邻居十八岁的六尺大儿子,则该大儿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即使承担刑事责任也要减轻刑事处罚
B.若官府调查到,报案人实施了故意诬告,并无盗窃的情况,则对报案人实施反坐
C.盗窃的铜板数额直接影响本案定罪的轻重
D.若官府调查到,盗窃的铜板确实是报案人的邻居的大儿子偷的,而且邻居知道盗窃事后还为儿子隐瞒,则邻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考点] 秦代的刑罚
[解析] 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如果孩子身高超过六尺五寸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故A选项正确;(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故B选项正确;(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把赃值划分为三等,即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故C选项正确;汉宣帝时,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亲属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该案发生在秦朝时期,尚未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而根据秦代法律,邻居和他的大儿子应当连坐,故D项错误。题干要求选非,D选项应入选。
4. 下列表述中,完全正确的组合是:______
①西周时期的契约分为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买卖契约称为“傅别”,借贷契约称为“质剂”。②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而且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特定的程序方告成立,即“六礼”。③西周时期男子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单方面结束婚姻关系,称为“七出”或“七去”,“懒去”属于其中一种情形。④中国历史上前两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分别是郑国执政子产的“铸刑鼎”和晋国赵鞅的“铸刑书”。⑤西周在王位继承方面实行的是嫡庶继承制。⑥商鞅在泰国开展的变法全面贯彻了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并“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同时采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A.①②
B.②⑥
C.③⑤
D.④⑥
正确答案:B
[考点] 西周时期的各项制度
[解析] (1)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质剂”是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傅别”是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债券上;“别”,是在简扎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扎上的字为半文。故①表述错误。
(2)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则,其一,“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其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成立,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谓之“淫奔”,是不为礼法所容的。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关系到家族之间的大事,所以,缔结婚姻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也就是要履行“婚姻六礼”,具体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故②表述正确。
(3)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又称“七去”。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故③表述错误。
(4)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的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故④表述错误。
(5)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予以贵不以长”。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故⑤表述错误。
(6)从法律变革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的内容,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有差等”的“礼”与“刑”,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因此,商鞅“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二是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三是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四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皆清晰地表现出来。其一,强调“以法治国”,其二,“轻罪重刑”,其三,不赦不宥,其四,鼓励告奸,其五,实行连坐,故⑥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5. 下列关于两汉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