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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主观题集训-金融法律制度-保险法

[问答题]1.2020年10月10日,赵某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向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以及足额“车损险”,被保险人为赵某。2021年初,单位派赵某去海外工作两年,赵某决定转让该辆小汽车。

2021年2月1白,赵某与钱某签订了买卖小汽车的合同。当日,赵某即将小汽车交付钱某。钱某将上述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钱某在开车回家途中因操作失误撞到马路护栏上,导致车辆损失。钱某随即向甲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

甲保险公司提出以下两项抗辩:(1)小汽车虽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钱某无权主张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2)钱某虽及时将转让小汽车的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但甲保险公司尚未作出答复,此时发生保险事故,甲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保险公司的第(1)项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保险公司的第(2)项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详见解析

参考解析:(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答题]2.2018年6月,30岁的张某为其58岁的父亲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张某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父亲为被保险人,2021年5月父亲去世,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查得知:张某为其父亲投保时,张某的父亲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认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经查又得知:张某为其父亲投保时未经父亲的同意,保险公司认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的人身保险,保险合同也无效。张某认为虽然在投保时未经父亲的同意,但父亲经过治疗恢复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已经书面认可并同意为其投保的人身保险,故保险合同有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为其父亲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说明理由。

(2)张某为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是否符合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张某虽然未经父亲的同意为其投保,但事后经书面认可并同意,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详见解析

参考解析:(1)有保险利益。根据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本题是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可以的。

(3)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可以在合同订立时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问答题]3.2021年9月10日,周某为其自有的一辆小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为周某,保险期限为1年。2022年年初,周某考虑到以后要带全家人去自驾游,想换一辆SIV,于是决定将该辆小轿车出售。

2022年2月1日,周某与李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当日即将小轿车交付李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周某将上述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

2022年5月20日,李某开车在下班途中与逆行车辆相撞,交警判定逆行车辆全责,李某随即向甲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5月22日,甲保险公司向李某进行了赔付后,通知事故责任车主欲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该车主依然将赔偿金支付给了李某。甲保险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事故责任车主向其支付赔偿金,该车主以其已经向李某赔偿为由进行抗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依法取得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2)甲保险公司于何时取得代位求偿权?并说明理由。

(3)事故责任车主的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详见解析

参考解析:(1)李某依法取得了被保险人的权利。根据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或被继承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或继承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甲保险公司于2022年5月22日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根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事故责任车主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答题]4.2021年1月1日,杨某为自己的某房屋购买了房屋保险,房屋价值为1800万元,保险金额为900万元。

4月1日,杨某将该房屋售予李某,双方当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后,杨某于4月15日将房屋交付李某使用,并将包括房屋保险在内的房屋有关的单证交付给李某,双方约定6月1日付清尾款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5月1日,由于邻居刘某用火不当引发火灾,房屋全部烧毁。6月1日,李某拒绝向杨某支付购房尾款,并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要求杨某返还已付购房款,杨某拒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购房尾款。

9月1日,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1800万元的请求,保险公司以房屋未过户至李某名下,李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为由拒绝赔付。9月10日,李某向引发火灾事故的邻居刘某提出赔偿要求,刘某表示无力赔偿。经过努力,11月1日,李某获得了保险公司900万元的赔款,收到赔款后,李某向刘某表示放弃要求刘某赔偿损失的权利。12月1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对刘某的代位求偿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拒绝向杨某支付购房尾款,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简要说明理由。

(2)保险公司以李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为由拒绝赔付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已经放弃要求刘某赔偿损失的权利,保险公司还能否行使对刘某的代位求偿权?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详见解析

参考解析:(1)李某无权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拒绝向王某支付购房尾款,无权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因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随同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并非随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在本题中,房屋已经交付李某,风险应由李某承担。

(2)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保险公司仍可行使对刘某的代位求偿权。因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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