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3月1日,甲、乙欲订立一份某品牌的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该合同。3月10日,双方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了所有购销条款,并口头约定甲先交付货物10吨,交货后7天内乙支付100万元货款。3月11日,甲交付9吨货物,乙接收时未提出异议。3月18日,甲要求乙付款。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3月10日,甲、乙完成要约承诺事项,合同即告成立
B.3月11日,甲、乙完成9吨货物交接,合同即告成立
C.若甲、乙双方合同成立,其合同标的应为9吨货物
D.3月18日甲请求付款时,乙有权主张合同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B
[考点] 合同的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解析] 本题集中考查了考生对合同成立规则的掌握情况。解题时考生需要注意,对于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其合同成立规则与一般性的要约承诺模式不同,需要结合《民法典》第490条进行分析,即使未签订合同书,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也成立。对于双务合同的抗辩权,考生需要区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各自适用的前提以及相应的法律效果,特别是要注意区分三者,切勿混淆。
选项分析:
选项ABC均考查合同的成立问题。《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据此,尽管甲、乙约定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购销合同,但是3月11日,甲交付9吨货物,该行为属于履行主要义务的行为,且乙接受,因此,3月11日,甲、乙之间已经成立了购销合同,合同的内容是10吨货物的买卖。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
选项D考查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该条规定了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本题中,甲、乙约定甲先交付货物10吨,乙于7天后支付100万元货款,双方约定了合同债务的履行先后顺位,并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选项D错误。
2. A市B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以吴某经营的出租房不符合《消防法》规定为由,对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来,派出所民警在复查时发现吴某未改正到位。经立案、调查询问,B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省公安厅制定的《消防安全法律适用意见》(下称《意见》),决定对吴某行政拘留3日。后吴某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对《意见》的审查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B.吴某缴纳100元保证金后,拘留决定可暂缓执行
C.吴某在起诉之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D.若《意见》不合法,法院应在裁判理由中阐明《意见》的违法问题
正确答案:D
[考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治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起诉与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
[解析] 本题为综合题,考查以下内容:第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第二,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第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制度。四个选项中,B、C、D选项具有一定难度,需要考生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较好的掌握。
选项分析:
本题中,B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根据其调查认定的吴某违法事实,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行政命令。理由为:第一,该行为不具有制裁性,区别于行政处罚。发现违法事实后,责令当事人改正,是为当事人设定了恢复被破坏的行政管理秩序的义务,其目的不在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制裁,由此与行政处罚存在差别。第二,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理由为:一是行为实施于执法程序的终点,非作出于行政执法过程,后续没有其他进一步处理措施;二是该行为的目的不在于防止危险扩大、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主要在于恢复被破坏的行政管理秩序。据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据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可知,C选项的说法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14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依照上述规定,当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对其违法问题作出阐述。D选项的说法正确。
3. 宝利有限合伙企业有两名有限合伙人甲、乙和一名普通合伙人丙,其中甲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在企业经营期间,甲擅自代表宝利企业与不知情的锦华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并收到货物,但货款未结。后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转为普通合伙人,丙转为有限合伙人,丁新入伙成为普通合伙人。由于行情低迷,宝利企业经营失败,无法履行与锦华公司的合同义务。关于锦华公司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不能请求丁承担连带责任
B.只能在甲未出资的范围内请求甲承担责任
C.可以请求乙承担连带责任
D.不能请求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考点] 合伙人的责任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有限合伙企业的连带责任,通过新入合伙、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转换来设置选项 其中应当注意,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因后入伙而免责;普通合伙人退伙或转为有限合伙后,对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债务仍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在对外进行交易,对方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时,不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新入伙合伙人的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新入伙的合伙人需要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锦华公司可请求丁承担连带责任。选项A错误,不当选。
B选项考查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律效果。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有限合伙人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有限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订立合同,则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除非合同相对方知晓);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在此情况下甲应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一样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选项B错误,不当选。
C选项考查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3条,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C正确,当选。
D选项考查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4条,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的,仍然要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错误,不当选。
4. 某工厂准备安排职工赵某在5月1日和2日两天加班(2日是休息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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