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关于人身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甲意欲强奸同学王某,使用暴力手段将王某杀害后进行奸淫。对甲应以强奸罪(致人死亡)论处
B.乙成立了一家高利贷公司,为了拿回秦某的10万元欠款而将秦某扣押在公司,并让秦某妻子将10万元打入乙卡内。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在非法拘禁曹某后,通过翻阅曹某手机发现曹某和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便将曹某杀害。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D.丁在外地打工期间将幼儿陈某拐回老家准备收养,数月后发现陈某听力有问题,遂将陈某出卖。对丁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正确答案:D
[考点] 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于人身犯罪一章中常见的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几个罪名犯罪构成的理解。题目本身难度并不高,但是,如果对于刑法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不熟悉,非常容易做错。
选项分析:
强奸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尽管暴力的最高形式是故意杀人,但是,成立强奸的前提是“妇女”,即应当是活人,所以行为人即便意图将被害人杀害后奸淫的,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而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A项错误。
《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按照题干的表述,乙属于为了索取债务扣押、拘禁他人,应当论以非法拘禁罪。B项错误。
《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适用这个规定的前提是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即行为人使用暴力过失致人死亡的,拟制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以后产生杀人故意进而实施杀人行为,由于存在数个行为、侵害了数个法益,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C项错误。
将拐骗的儿童又出卖的,从理论上看,似乎应当数罪并罚,因为存在数个行为,应该以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但是,《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所以,按照这一规定,对于丁只定拐卖儿童罪。D项正确。
2. 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正确答案:C
[考点] 著作权
[解析]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甲的行为合法,没有侵犯乙的著作权。因此A项错误。甲有权许可戊出版社出版该小说。因此D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丙仅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且用户点击链接进入著作权人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因此B项错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丁未经甲、乙许可转载,虽然向甲、乙寄送了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因此C项正确。
3. 为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法官、检察官应杜绝与律师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下列哪一行为属于法官、检察官应当完全禁止之列?______
A.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研讨会
B.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
C.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D.在非工作时间接触代理、辩护律师
正确答案:C
[考点] 司法公正
[解析]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是2022年法考大纲新增法律法规,本题以此为依据,对司法人员和律师的不正当交往行为进行综合考查。为增加难度,考查着眼点很细致,考生应辨别哪些行为绝对禁止、哪些行为符合特定条件可以实施。若想正确解题,除了细致把握《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之外,还可运用生活常识辅助作出判断。
选项分析: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第5项规定,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据此,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且经过批准,可以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研讨会。选项A不属于完全禁止的行为,不应选。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第2项规定,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违规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据此,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可以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选项B不属于完全禁止的行为,不应选。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第3项规定,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索取或者收受案件代理费用或者其他利益。据此,法官、检察官不得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选项C属于完全禁止的行为,为正确答案。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第1项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据此,法官、检察官因办案需要且经过批准,可以在非工作时间接触代理、辩护律师。选项D不属于完全禁止的行为,不应选。
4. 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B.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