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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分类模拟132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向乙借款50万元,还款期限3年,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丁作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二人均未约定保证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丙的保证期间为2年

B.丁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C.丙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

D.丁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向甲或丙追偿

正确答案:D

[考点] 保证

[解析]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丙、丁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份额,故为连带共同保证。《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的保证期间为2年,丁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故A、B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题中,丙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才可向丁追偿。反之亦然,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2.  柴某因患阑尾炎到曙光医院接受手术,出院后柴某一直觉得自己的刀口处不适。经再次到医院检查后发现,因在阑尾炎手术中医院使用了不合格的消毒药剂,导致柴某刀口处感染,进而引发不适。于是,柴某将曙光医院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曙光医院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柴某有权请求曙光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曙光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消毒药剂的生产者追偿

C.曙光医院应对柴某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

D.对于曙光医院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行为,法院可以推定曙光医院有过错

正确答案:C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本案中,虽然柴某刀口处不适是因为医院使用了不合格的消毒药剂而造成的,但是柴某依然可以选择要求曙光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曙光医院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消毒药剂的生产者追偿。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医疗机构对于医疗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因此,C项不正确,当选。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案中,因曙光医院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故法院可以推定曙光医院有过错。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选C。

3.  2014年1月,黄某在北京市大兴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面积为60平方米。2016年4月,黄某因交通事故不幸罹难,黄某的儿子小黄作为唯一的继承人继承了该商品房。2017年4月,小黄将该商品房出卖给郭某,双方约定3个月后办理过户登记。2017年6月,小黄又将该商品房出卖给周某,双方已完成过户登记。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小黄对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自完成过户登记时取得

B.小黄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

C.郭某有权要求小黄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D.小黄与周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完成过户登记时生效

正确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案中,自黄某死亡时起,小黄即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而非自登记时。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

物权的取得在理论上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权利或意思而取得物权。本案中,小黄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是基于黄某对该商品房的所有权,故为继受取得。因此,B项正确,当选。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本案中,因小黄已将该商品房过户给了周某,故在法律上已经不能再将该商品房过户给郭某,进而郭某也就无权要求小黄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民法理论中,我们把本条规定称为物债两分原则。也就是说,合同的效力和物权的效力是相分离的,合同的生效原则上不以登记为要件。本案中,只要小黄和周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该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选B。

4.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项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无管辖权?______

A.知识产权法院

B.所有的中级法院

C.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

D.最高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正确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ACD选项有管辖权。注意,并不是所有的中院对专利纠纷案件都有管辖权,只有最高院确定的中院才可以,故B选项无管辖权。本题答案为B。

5.  某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签署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召开股东会。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与另一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150万元的合同。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理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合同无效,因为公司章程已经禁止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订立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

B.合同有效,合同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签署,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为皆由公司负责

C.合同效力待定,因为该法定代表人在签署合同时并未告知对方公司其代表权限受到限制的情形

D.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所签订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正确答案:D

6.  小新创作了一首歌曲并且已经发表,王某在某商业场合对其进行了演唱,甲公司将小新的演唱制成唱片,乙酒店把该唱片买回后在酒店大厅作为背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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