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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刑法分类模拟31

一、单项选择题

1.  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正确答案:D

[考点] 共同犯罪

[解析] 如果不考虑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甲与乙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形成了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项正确。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乙为甲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编写侵入程序,为犯罪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是从犯。因此B项正确。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8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认定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甲是否入侵以及何时入侵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乙都不具有支配性,无法将本案评价为如同乙本人亲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故乙不属于间接正犯。因此,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因此C项正确。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由于甲和乙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都是明知的,所以不构成片面正犯。因此D项错误。

2.  2003年6月4日,某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值班民警黄某将实施盗窃行为的妇女李某抓获。审查期间,李某向城郊派出所副所长章某等办案人员反映其女儿在家,无人照顾,请章某帮助联系其姐照顾。章某数次打电话与其姐联系不上,通知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实习的市警校学生穆某帮助联系。穆某未将与李某姐姐联系不上的情况向其他值班民警和所领导汇报。6月21日,该派出所社区民警接到群众反映,发现李某的女儿已死在家中多日。对于章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玩忽职守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遗弃罪

D.行政失职,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D

[考点] 渎职罪

[解析] 穆某未将与李某姐姐联系不上的情况向其他值班民警和所领导汇报,导致李某的女儿死亡,即便认定章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也与李某的女儿死亡这一结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章某的行为属于行政失职,不构成犯罪。

3.  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正确答案:D

[考点] 共同犯罪

[解析] 在认定共犯的犯罪形态时应注意:(一)共犯的犯罪行为是一个整体,其犯罪阶段都取决于整个犯罪实际到达的阶段;(二)如果只有部分共犯主动停止犯罪的,这些主动停止犯罪的人只有有效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继续犯罪或防止犯罪既遂结果发生,才成立犯罪中止,即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结果负责;(三)共犯的中止只及于自己;(四)不存在部分共犯人中止、部分共犯人既遂的犯罪形态。甲乙共谋盗窃汽车,甲表明放弃犯罪之意且向乙要回钥匙,甲有了中止的意图与行为,但乙在将甲的钥匙还给甲之前配制了一把并且盗窃了汽车,即甲的中止行为并没有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因此D项正确。

4.  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某日,甲谎称乙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为自家所有,将石狮卖给外地人,得款1万元据为己有。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甲同时触犯侵占罪与诈骗罪

B.如认为购买者无财产损失,则甲仅触犯盗窃罪

C.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则甲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D.不管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盗窃罪

正确答案:A

[考点] 侵犯财产罪

[解析] 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当他人并没有丧失对财物的占有,而行为人违反他人意志将该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时就成立刑法上的盗窃罪。本案中,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但房屋依然属于乙的支配领域,故应认为石狮仍属于乙占有。甲帮乙照看房屋,并不意味着甲已经占有了乙家的财物,甲只是乙家财物的占有辅助者。因此甲售卖石狮并将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甲在出售石狮子时,对购买者存在欺骗行为,如果认为购买者存在损失,则甲在成立盗窃罪的同时,还成立诈骗罪;如果认为购买者没有损失,则甲对购买者不成立犯罪,其行为仅成立盗窃罪。因此BC项正确。

5.  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______

A.用假币缴纳罚款

B.用假币兑换外币

C.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

D.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

正确答案:D

[考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解析] 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置于流通,但要求以对方不明知是假币为前提,否则成立出售假币罪(对方可能成立购买假币罪)。因此,将假币缴纳罚款、兑换外币、赠予他人的行为,都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但为了显示经济实力,而将假币供他人观看的行为,不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因此ABC项不当选,D项当选。

6.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甲在实施抢夺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他人轻伤。对甲应以下列哪一犯罪论处?______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考点] 侵犯财产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7.  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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