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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刑法分类模拟32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

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

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

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

正确答案:C

[考点]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解析]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帮助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通过伪造实物证据的方式妨害司法,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因此A项正确。只有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的,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甲让乙为自己毁灭证据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因此B项正确。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诬告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一个并非真实存在的人,不能成立诬告陷害罪。因此C项错误。乙谎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所描述的“凶手”相貌特征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该行为属于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构成包庇罪。因此D项正确。

2.  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______

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

正确答案:C

[考点] 共同犯罪

[解析]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的犯罪,即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对于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实行过限),不成立共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甲在丙追赶抓捕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致其轻伤,符合转化型抢劫罪,故甲构成抢劫罪;而乙只在两人共同抢夺故意中成立抢夺罪。因此C项正确,ABD项错误。

3.  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

B.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

C.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

D.不得假释

正确答案:C

[考点] 刑罚执行

[解析]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并未因此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不属于禁止假释的范围。由于其被判8年有期徒刑,按照该条文规定须执行二分之一刑期即4年以上才能假释。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能否假释应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

4.  程某为某国有企业的副经理。在与另一公司进行合作活动时,该公司给予程某存有88888美元的银行卡一张,同时还有一张写有银行卡密码和数额的字条。后程某变更了该银行卡的密码,并将该银行卡存放于保密柜中,案发后被起获。关于程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受贿罪,且既遂

B.受贿罪,但未遂

C.不构成犯罪

D.贪污罪

正确答案:A

[考点] 贪污贿赂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银行卡,至案发时虽未实际支取卡中存款,但已经变更银行卡的密码,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收受钱款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已经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5.  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十五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十七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正确答案:A

[考点] 刑罚种类

[解析]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甲15周岁时仍要对其抢劫财物价值3万元承担责任,再加之其17周岁抢劫的财物价值1万元,同种数罪,累计处罚,因此甲的犯罪数额为5万元。因此A项正确。乙收受贿赂15万元,即便其中3万元用于单位招待费使用,甚或用于公益事业等其他事由,仍不影响其受贿罪成立与数额的认定,其犯罪数额仍是15万元。因此B项错误。对于连环诈骗的情形,判断犯罪数额的时候,不以犯罪人最终获利多少作为数额判断的标准。实际上,犯罪分子每次诈骗得手的时候,诈骗已既遂,即使归还先前的数额,只属于既遂后的表现,不影响已经对被害人财产法益侵犯的判断。因此C项错误。尽管丁最终获利1万元,但丁只成立盗窃罪一罪,犯罪金额为6000元,其事后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犯罪,其中1万元所得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因此D项错误。

6.  在符合“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甲可以假释

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

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丙可假释

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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