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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5

一、

(本题38分)

1.  材料一: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摘自《十九大报告》

材料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习近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摘自《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

问题:

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谈谈如何在法治建设中认识和把握坚持“一体建设”的辩证统一关系?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正确答案:

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

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和重点,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先导和示范。在我国,各级政府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职责,是制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主体,是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感受公平正义最直接的国家机关。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的认识和评价,很多来自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认识和评价。因此,需要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以法治政府建设引领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以法治政府作为法治国家基本建成的主要标志。

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和依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必须筑牢法治社会根基。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根基在民众。为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健全民主制度,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同时全面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民众信仰法律,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调动社会积极性,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才能夯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社会基础。

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从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它直接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规划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因此,为坚决贯彻落实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基本原则。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推动三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

(本题36分)

1.  某日,高某、孙某结伴去汽修厂修车,二人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8000元。高某付款,王某收下钱后说:“车修得不错,零钱就不找了。”孙某趁王某不备将王某身边的皮箱拿走,并给高某使了一个眼色。高某遂掩护孙某上车,准备开车逃离现场。(事实一)

王某发现后大叫“别走”,高某迅即启动驶向厂门,王某扑向高某车前风挡,抓住雨刮器。孙某对高某说:“太危险啦,你这速度会死人的,快停车!”高某说:“这是我的仇人,我要弄死他!”仍然拼命加速,致王某摔倒在地。(事实二)

高某看到王某倒地不起,以为王某已经死了,就对孙某说:“他自作自受,我们俩把他埋了吧。”孙某发现王某还没死,但想着可以趁此机会把事情闹大,正好让高某吃点苦头,遂没有作声。二人遂将王某埋入沙堆,导致王某窒息而死。(事实三)

高某离开后,孙某从王某的衣物中找到了王某妻子的电话,对王某妻子谎称王某被人绑架,需要交30万元赎金,否则就撕票。王某妻子系国有银行出纳,为了交纳赎金从公司账户私下取出30万元,2个月之后归还。(事实四)

5天后,高某被司法机关抓获。高某说出了孙某与自己共同犯罪的事实。同时,高某还供述了自己在27年前杀害吴某后与尸体性交,又将尸体掩埋(本案一直没有被人发现)的事实。(事实五)

问题:

请结合《刑法》以及相关理论分析高某和孙某的刑事责任,如有不同观点,需列举。

正确答案:

事实一中,高某和孙某破坏他人对贴身财物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成立盗窃罪,且属于扒窃。二人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事实二中,在王某抓住雨刮器、孙某告知高某会导致王某死亡的情况下,高某仍然加速,对死亡结果持追求的态度,高某的罪过形式为直接故意,而非过失,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不是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因此不转化为抢劫罪。对于高某的突然加速,孙某不存在杀人的故意,高某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因此针对高某加速导致被害人死亡一事实,孙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实三中,高某属于事前故意,对此有两种观点,观点1:构成故意杀人既遂;观点2: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孙某根据上述两种观点分别认定:观点1下,即如果高某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观点2下,即如果高某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事实四中,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高某对此不知情,不负责任。王某妻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但没有超过3个月,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事实五中,高某提供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高某杀害吴某后与尸体性交,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高某属于自首。但是高某27年前所犯之罪,当时并未立案,不适用追诉时效的延长制度。高某交代此犯罪事实之时,已过最长追诉时效20年。故,如果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应追究高某本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

(本题27分)

案情:江汉区公安分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侦查甲盗窃案,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江汉区检察院以甲涉嫌盗窃罪为由起诉到江汉区法院,一审法院江汉区法院判决其盗窃罪,处10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甲上诉,江汉区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武汉市中院经审查认为其罪名不是盗窃罪,而是抢劫罪,故变更罪名为抢劫罪,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武汉市中院之后定期宣判,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了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到的证据种类和技术侦查措施所使用的技术方法。

被害人乙在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诉,湖北省高级法院指定荆门市中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荆门市中院审查后将审查报告层报湖北省高院处理。

湖北省高院后指定江汉区法院再审,江汉区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甲不仅涉嫌抢劫罪,还涉嫌诈骗罪,并案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甲构成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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