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乙二人按照3:7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该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B.如果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C.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如乙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甲追偿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问题。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戊为一般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A项错误。依《物权法》第202条规定,债权人丁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因此,B项错误。依《物权法》第10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戊可以要求共有人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戊免除共有人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以应当在免除的范围内免责。因此C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
2. 甲、乙、丙共有一块价值100万元的玉石原料,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玉石的价值,甲主张将此玉石进行深加工,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______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加工玉石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2/3,故甲、乙可以加工玉石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加工
D.若甲、乙坚持加工玉石,则需先分割该玉石原料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共有权的行使问题。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及处分行为应取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本题中,甲、乙、丙各享有1/3的份额,甲乙二人的应有部分已占共有财产份额的2/3,应按照甲乙二人的意见对玉石进行加工。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3. 甲、乙、丙三人在其父死后,按照遗嘱共同继承了其父的古画两幅。三人约定,由甲保管这两幅古画。2017年3月1日,甲发现其中一幅古画画轴有破损,遂将该古画送至丁处进行修缮。同年4月5日,甲擅自以共有人的名义将该古画出质给戊。就此,下列理解正确的是:______
A.甲、乙、丙三人对这两幅古画是按份共有
B.甲、乙、丙三人对这两幅古画是共同共有
C.甲的修缮行为无效
D.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共有物处分或重大修缮问题。本题中,甲、乙、丙三人从其父处共同继承了古画两幅,甲乙丙三人对这两幅画的共有形式应当是共同共有,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擅自将古画出质的行为属于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故D选项错误。《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管理指的是以防止共有物的灭失、损毁或者权利丧失、限制等目的,而维持现状的行为,又称为共有物的保存。本题中,甲将古画送去修缮的行为不属于《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重大修缮,而应当属于第96条规定的管理行为,因此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
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B.业主可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行使相应的义务
C.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的性质问题。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业主的外,属于业主共有;而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不能因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具有从属性,对该共有部分,共有人不得单独转让、不得抵押、不得请求分割、不得抛弃。区分所有人对于建筑物享有区分所有权,而非共同所有权。对于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负担,依照《物权法》第80条的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5. 甲、乙二人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共有一间房屋,后甲、乙二人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的租期是3年。在丙的租期到期前,甲以共有人的名义同丁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甲与丁的合同无效
B.乙可以撤销甲与丁的合同有效
C.若丁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丙的房屋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D.若丁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丁可以要求丙搬出该房屋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限以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本题中,甲、乙二人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共同所有一间房屋,甲只能处分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故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包含了对乙的份额的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以使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故A、B两项皆错误,不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中第20条的规定可知,租赁在前的,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6. 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不知情的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丙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善意取得该三间房屋
D.丙不可能善意取得该三间房屋
正确答案:C
[解析] 被继承的财产在未经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A项不正确。加盖房屋构成添附,应当由被添附的不动产所有权人甲、乙共同取得,B选项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7. 朱某和何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炒房”,二人约定各自对该房屋享有一半的份额。后何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则关于其份额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朱某可以其与何某具有共有关系为由,主张对何某遗留下来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B.何某遗留下来的份额属于其遗产,在何某与朱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先按继承法处理
C.因何某死亡,其份额自动归其继承人继承
D.因何某死亡,其份额自动消灭,朱某取得对该房屋的完整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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