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乙就一幅古董字画的归属发生了争议。甲称字画属甲所有,因为乙称认识字画鉴定的专家,故交给乙委托代为找专家鉴定。甲现在要求乙返还。乙称该字画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字画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交给乙之前前一直合法占有该字画,乙则拒绝提供从甲处合法取得字画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B.应当认定甲对字画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D.应推定乙对字画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取得和消灭问题。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占有人就其主张的占有事实不需要举证,法律推定其主张成立。由否定其主张的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乙为现实占有人,无须证明自己的占有状态,但是甲已经举证证明在交给乙之前为合法占有人,则乙的占有状态被推翻。所以,B项正确,A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2. 下列义务中,不属于附随义务的是:______
A.汽车销售商在销售车辆时提供办理过户所需的必要文件
B.保管人在被保管物品存在损坏危险时及时通知寄存人
C.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保密义务
D.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状况进行保密的义务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对付随义务的理解问题。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本题中选项B、C、D属于附随义务,选项A不属于附随义务。
3. 某白酒厂和某代理商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白酒厂向代理商提供某品牌白酒500箱,总价10万元,但在合同中未约定该批次白酒的质量等级等内容,也未封存样品。白酒厂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发货,代理商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代理商因有20箱白酒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
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在通常货物买卖中质量条款的意义问题。在凭现状买卖中,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的,则只要符合该产品的通常用途,就视为符合质量标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4. 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
B.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
D.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正确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刘冰先交付首期房款,任霞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刘冰再交付二期房款,任霞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以任霞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刘冰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任霞未向刘冰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刘冰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5. 位于天津的甲公司与位于赣州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用火车进行运输。后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地点发生了争议。就本题的合同履行地点,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天津火车站
B.赣州火车站
C.乙公司的营业所在地
D.乙公司的仓库所在地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依《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能够依照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的,则依照该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本题中,双方约定由乙负责运输,表明履行地点在甲之所在地。由于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依交易习惯,甲之所在地的火车站即履行地点,故本题答案为A。
6. 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16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黄某在转让自行车之前已经占有该物,则双方达成转让协议时,黄某即因简易交付而取得了该自行车所有权。选项B、C错误。《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黄某将自行车转卖给洪某,又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则双方达成黄某继续使用协议时,洪某即因占有改定而取得了该自行车所有权。选项D正确。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黄某、洪某均是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自行车所有权,因此,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7. 甲乙两人订立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出售给乙十万吨钢材,但双方就合同部分内容约定不明,且未达成补充协议。以下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合同应在甲所在地履行
B.价款约定不明的,合同应按照合同签订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乙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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