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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类模拟17

不定项选择题

1.  某大学学生甲在教室备考复习,把教材放在教室去吃饭,准备吃完饭回来继续复习。乙见甲离开教室,便翻看其教材,感觉非常受益,遂将教材带走占为己有。对于甲对教材的占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甲离开教室即失去对教材的占有

B.乙翻看教材时甲即失去对教材的占有

C.乙将教材带出教室甲即失去对教材的占有

D.甲对教材的占有不因乙受影响,甲不曾失去对教材的占有

正确答案:C

[考点] 占有

[解析] 甲把教材放在教室,准备吃完饭回来继续复习,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无抛弃对教材的管领控制地位的意思,仍维持对教材的直接占有。故A选项错误。

乙起初仅是因为好奇而翻看,在主观上无占有的意思,故此时乙对教材不成立直接占有,甲未失去对教材的直接占有。故B选项错误。

乙将教材带出教室时,欲占为己有,具有占有的意思,此时,乙取得对教材的直接占有,甲对教材的直接占有因被侵夺而消灭。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2.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______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正确答案:D

[考点] 无权代理

[解析]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的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除欠缺代理权外,具有代理的其他全部特征。代理(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亦无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必须具备的一个特征是: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相对人),形成三方法律关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外部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法律效果归属关系),形成三方结构。无此特征,不成立代理,亦不成立无权代理。

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属于冒名行为,只能形成冒名行为人甲与相对人某杂志社间的双方结构,而非三方结构。故A项错误。同理,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亦属冒名行为。故C项错误。

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该行为属于越权代表权的行为。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没有独立的人格,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所以,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仅形成了一种双方结构(公司与被担保人之间的保证关系),而非二三方结构,不构成无权代理。故B项错误。

推销员发出了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关某没有代理权,但以邻居李某的名义予以承诺,构成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故D项正确。

3.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______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正确答案:A

[考点] 遗嘱的形式与效力

[解析] 遗嘱属绝对要式法律行为,须依法定方式作成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才能成立,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据此,甲于1月1日订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定要件,该自书遗嘱成立。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据此,甲于3月2日订立代书遗嘱时,无见证人见证,该代书遗嘱不成立。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据此,甲于5月3日订立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定要件,该口头遗嘱成立。但是,由于抢救成功,危急情况得以解除,此时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却没有立,因此口头遗嘱无效。

综上,甲死亡时,仅1月1日所订立的自书遗嘱有效,甲的遗产由该自书遗嘱确定的继承人乙继承。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4.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考点] 肖像权;姓名权;网络侵权

[解析] 《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据此,使用肖像侵权,再现的内容必须足以识别特定的个人。乙医院使用的照片仅见甲的鼻子和嘴部,正常不足以识别特定的人,因此乙医院的行为未侵犯甲的肖像权。故D项错误。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乙医院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甲的姓名做广告,属于盗用姓名,侵害了甲的姓名权。故C项正确。

《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给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了“避风港”制度保护。乙医院的行为构成利用网络侵犯甲的姓名权,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丙网站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丙网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丙网站不承担侵权责任。故A、B项错误。

5.  甲在集市上抢夺乙的钱包后逃离,路人丙上前帮忙追赶甲。追至一条铁路旁,甲沿路轨奔逃,丙紧追不舍。此时一列火车迎面疾驰而来,甲未及反应被撞身亡,丙因急忙跳下路轨而造成骨折。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丙应对甲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

B.丙可请乙给予适当补偿

C.乙应对甲的死亡承担公平责任

D.丙应对甲的死亡承担公平责任

正确答案:B

[考点] 见义勇为;公平责任

[解析] 本题中,丙追赶甲系为了保护乙的财产权,属于见义勇行为,并非侵害行为,且丙对于甲的死亡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因此,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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