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打工妹刘某一次醉酒后被老板陈某强奸,刘某没有报案反而与加害人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陈某承认做了错事,向刘某一次性给付营养费2万元,刘某不得告发陈某。”刘某获得2万元赔偿。后刘某又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刘某、陈某之间的协议无效
B.刘某、陈某之间的协议有效
C.该2万元为违法所得,应当收归国有
D.陈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该2万元赔偿费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题中,刘某被陈某强奸,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属于刑事公诉的范畴,对于告发与否当事人不得约定,所以协议中“刘某不得告发陈某”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基于受到侵权的事实,在民事上刘某可以与加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协议中的赔偿约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有约束性。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 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抗辩权的是______。
A.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从未欠甲钱为由于以拒绝,经查,乙所言属实
B.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甲之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于以拒绝
C.甲欺诈乙而订立买卖合同,甲请求乙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乙则主张撤销合同
D.甲因货物买卖享有对乙的金钱债权200元,乙因劳务而对甲享有200元的报酬请求权,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甲向乙主张给付,乙则称双方债务抵销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抗辩权概念。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包括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前者如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后者如先诉、同时履行、不安抗辩权等。因此选项B行使的是抗辩权。选项A乙不承认欠甲钱,行使的是否认权,选项C主张的是撤销权,选项D行使的是抵销权,都不是抗辩权。
3. 丁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10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对丁公司的100万元债权由丙公司享有,但未通知丁公司。同年12月,丙公司向法院起诉丁公司要求归还欠款,有关该案的表达正确的是______。
A.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取得丁公司的同意
B.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通知丁公司
C.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该协议对丁公司不发生效力
D.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履行债务
正确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权转让协议不以债务人同意为必要,未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协议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4. 甲与乙经口头协议,租门面房合伙经营餐厅。不久,房主丙同意将门面房折价1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甲购买海鲜时钱被抢走3万元,导致经营陷入亏损。乙知道后想把餐厅的桌子拉走抵作自己的出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丙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B.甲被抢,其后果由自己承担
C.丙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餐厅桌子属于合伙财产,是共有关系,乙无权擅自处分
正确答案:D
[解析] 《民通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而且丙的入伙显然是经甲乙同意的,因此,丙是合伙人,A、C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甲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损失应共担,B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因此D选项正确。
5.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奥运会纪念品,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将该批纪念品运至甲公司所在地交货,交货时付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将该批纪念品运至甲公司所在地,不料甲公司无人接收,电话也联系不上,乙公司只好将该批纪念品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并嘱咐在甲公司付款前不得将纪念品交付给甲公司。数日后,甲公司得知情况,派人来取货,因其拒绝付款或者提供担保,公证机关拒绝交货。公证机关拒绝甲公司取货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______
A.违约行为
B.侵权行为
C.代为行使留置权
D.代为行使抗辩权
正确答案:D
[解析] 由于甲乙双方约定了甲公司在交货的同时付款,即规定了履行的顺序问题,因此公证机关拒绝甲公司取货的行为是代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应选D。
6.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5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法定之债
正确答案:B
[解析]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择一履行的债。本题中,保证债务仅针对500万元本息,不存在选择的问题,故A项是错误的。《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属于共同保证,且两公司均没有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故两公司的保证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因此,B项表述是正确的,相应地,C项是错误的。本题中保证债务是因保证人出具担保函而产生,属于当事人协商的结果,故属于意定之债而不是法定之债,故D项也是错误的。
7. 关于无因管理之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某日忽然狂风暴雨,甲担心乙家破旧的牛棚不堪风雨的袭击,会倒塌祸及自家的牛棚,便自己做主维修,后牛棚还是倒塌了,甲不构成无因管理
B.丙(13岁)一日放学回家,忽见张某家房屋着火,便用自家的灭火器进行灭火,因丙是未成年人,不构成无因管理
C.丁见女孩小丽落水,便奋不顾身相救,在救人过程中,因手表进水而损坏,丁有权要求赔偿,并支付自己相应报酬
D.戊见李某家院子里晾晒的黄豆有部分已生霉,便将生霉部分挑出,用清水清洗了,结果李某的黄豆是用来做黄豆酱使用的,就是需要滋生霉菌才可以制作,戊不构成无因管理
正确答案:D
[解析] A项,管理人既为自己,又为他人,具有管理意思,可以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错误。B项,无因管理不要求行为能力,故B项错误。C项,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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