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商法分类模拟16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  张三身患肝炎但自己并不知情,2018年10月,张三为自己向甲公司投保健康险。甲公司要求张三到指定的乙医院进行体检。因为医生的疏忽,未诊断出张三的病情。故体检报告中显示肝功正常。甲公司向张三出示的询问列表中,“过往病史”一栏中,张三填写“无”,2019年3月,张三患肝脏疾病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若干。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保险公司有权因张三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

B.张三到甲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免除了其如实告知的义务

C.张三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保险赔偿金

D.如果体检结果显示张三患有“肝炎”,保险公司依旧收取了保费,保险公司可以退还保费但不予赔偿

正确答案:C

[解析] 投保人只需对自己明知的与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根据保险公司的询问进行告知,本案中,张三患有肝炎的情况,张三并未明知,故张三没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在张三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约定赔偿,A项错误,C项正确。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体检和如实告知是两项相对独立的行为,投保人并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按要求体检而免除如实告知的义务,B项错误。如果体检结果显示张三患有肝炎,张三在询问列表中有不同的意见,对此矛盾保险公司是明知的,既没有核实也没有拒保,而是通过收取保费认可了这种情形,说明保险公司放弃了本应享有的解除权,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不可直接拒绝赔偿,D项错误。

2.  张某、王某、李某出资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各自的持股比例为30%、30%、40%。2017年8月,张某要陪孩子出国读书,欲转让其股权,其中一半转给王某,另一半转给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张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应征得李某的同意

B.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应征得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

C.如果李某不同意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则应自己购买,如果不同意购买,则推定其同意购买

D.张某的股权应优先转让给王某、李某而不是乙公司

正确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所以张某可以自由将股权转让给王某,无需李某同意,A项错误。《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基于人合性保护,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一共三股东,所以张某对外转让股权,须其他两股东都同意才能满足法定条件,B项正确。基于推定同意的理解,李某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应自行购买,不购买,推定为有意转让而非强行购买,C项错误。《公司法》第71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同等条件”的前提下,而不是必然享有的,D项错误。

3.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据是:______

A.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授权任命书

B.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的职权

C.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D.个人独资企业与受托人、被聘用人签订的委托或聘用合同

正确答案:C

[解析] 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者聘任他人管理企业,受托人或受聘人管理企业的依据是投资人与受托人或受聘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或聘任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合同或聘任合同的一方主体是投资人而非独资企业。

4.  以下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可采取的企业形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三者都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B.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C.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定是有限责任公司

D.外资企业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正确答案:D

[考点] 考查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的企业形式。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的说法正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的说法正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三资企业都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

5.  出票人甲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交付给收款人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背书日期。经查,汇票系在到期日后背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背书行为无效

B.背书有效,背书日期以真实的日期为准

C.背书有效,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D.以上说法都不对

正确答案:C

[考点] 考查票据的背书规则。

[解析] 《票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所以C选项正确。

6.  张三是甲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甲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张三的儿子张小三是乙公司的总经理。乙公司从事广告业务。为了帮助儿子完成业绩指标,张三极力促成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甲公司全年的广告业务交由乙公司来完成,并进行了信息披露。随后张三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合作合同。经查,甲、乙公司签署的合同价款远远高于行业同类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张三实施了自我交易,所以甲、乙公司签署的合同无效

B.张三实施了关联交易,所以甲、乙公司签署的合同无效

C.张三促成甲、乙公司的交易,经过甲公司股东会同意,故甲公司不可因此向张三追究责任

D.如果甲、乙公司的合同实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甲公司未就其追究,甲公司股东李四有权依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

正确答案:D

[解析] 张三是甲公司的董事长,与合作相对方乙公司的总经理系父子关系,但合同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签署的,并非张三本人与甲公司的交易。故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系张三实施的关联交易,并非自我交易。A项错误。公司董事、高管等实施的关联交易,并非必然无效,如果履行了法定或章程约定的流程且不损害公司利益,则其效力不会受到影响,B项错误。关联交易如果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因此向实施此行为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追究赔偿责任,即使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或经过股东会授权,也不能成为被追究责任的抗辩理由,所以甲、乙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即使经过了股东会同意,但作为张三实施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依旧可向其

商法分类模拟16.docx¥4.00

周付会员¥3.00
月付会员¥2.00
季付会员¥1.00
已付费?登录刷新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泽熙美文 » 商法分类模拟16

评论 抢沙发

更好的WordPress主题

支持快讯、专题、百度收录推送、人机验证、多级分类筛选器,适用于垂直站点、科技博客、个人站,扁平化设计、简洁白色、超多功能配置、会员中心、直达链接、文章图片弹窗、自动缩略图等...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提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