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答题]
某小(1)型水利水电工程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等,技术相对简单。
采用公开招标,在招标过程有如下事件:
事件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工程量清单。
(4)技术条款。
(5)设计图纸。
(6)评标标准和方法。
(7)投标辅助材料。
事件2:招标文件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有如下内容:
(1)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
(2)获得过本省施工质量优秀奖项。
(3)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要采用××企业生产的继电保护设备。
(4)本地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外地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事件3: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对投标时限规定如下:
(1)招标文件中明确,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十二日,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2)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文件开始发售时间是2019年3月5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是2019年3月20日上午9时整。
(3)若投标人要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提出。
(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5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问题】
1.事件1中,招标文件包括的内容是否正确?请修改或完善招标文件内容。
2.事件2中,招标文件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妥当,为什么?
3.事件3中,招标人对投标时限的规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解析:问题1:
招标文件的内容不正确。作为公开招标项目不应该有投标邀请书,应该为招标公告;同时还遗漏了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该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问题2:
招标文件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有以下条件不妥:
(1)“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的条件不妥。
理由:该案例为小(1)型水利水电工程,按相关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即可承揽。设置该条件,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的,设定了资格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的行为。
(2)“获得过本省施工质量优秀奖项”的条件不妥。
理由:作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设置该条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的,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的规定。
(3)“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要采用××企业生产的继电保护设备”的条件不妥。
理由:设置该条件,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的,指定了特定的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行为。
(4)“本地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外地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条件不妥。
理由:设置该条件,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的行为。
问题3:
规定(1)不正确。理由: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
规定(2)不正确。理由: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规定(3)不正确。理由: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就可以。
规定(4)不正确。理由: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 [简答题]
某地方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的项目包括土方填筑和砌石护坡。其中土方填筑220万m3,单价为12元/m3;砌石护坡10万m3,单价40元/m3。合同规定:
(1)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工程量的变化超过20%时按变更处理。
(2)工程施工计划为先填筑,填筑全部完成后再砌石护坡。
(3)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距工程现场10km,承包人的运输强度为500m3/天。
在土方施工中,由于以下事件引起停工:
事件1:合同规定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时间为当年的10月3日晚,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实际移交时间延误到10月8日晚。
事件2:10月6日至10月15日工地连降大雨,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降雨期间全部暂停施工。
事件3:10月28日至11月2日,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发生故障,主体工程施工暂停。土方填筑实际完成320万m3,经合同双方协商,对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的工程量,单价增加了1元/m3;土方填筑工程量的增加未延长填筑作业天数。
承包人填筑设备停产一天损失8000元,人工费7000元。
事件4: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开采了4万m3后,该采石场再无石料可采,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自行寻找采石场。
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合理费用5000元。
新采石场距工程现场25km,经合同双方协商,石料运输距离每增1km,运费增加2元/m3。
采石场变更后,由于运距增加,承包人的运输强度变为435m3/天。
采石场变更后,造成施工设备利用率不足并延长了砌石护坡的工作天数,经合同双方协商,从使用新料场开始,按照2000元/天补偿承包人的损失。
工程延期中,承包人的管理费、保险费、保函费等损失为5000元/天。
【问题】
1.监理工程师应批准工程延期多少天?
2.土方填筑应结算的工程款是多少?
3.承包人应得到费用补偿为多少?
参考解析:问题1:
应批准工期延期30天。
(1)因天气原因、移交场地延误等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和发包人应承担的停工责任)造成从10月3日晚至10月15日施工暂停,工期延误12天。
(2)由于料场变化,运输能力不足,影响砌石护坡工程延长工期:60000/435-60000/500=18天。
应批准工期延长:12+18=30(天)。
问题2:
土方填筑按原单价结算的工程量:
220×(1+20%)=264(万m3)
按新单价结算的工程量:
320-264=56(万m3)
土方填筑应结算的工程款:
264×12+56×(12+1)=3896(万元)
问题3:
承包人应得到费用补偿:
(1)由于石料运输距离增加而增加的费用:
2元/m3×(10-4)万m3×(25-10)km=180万元
(2)由于石料运输能力不足应给承包人的补偿:
2000元/天×(10-4)/435=27.59万元
(3)发包人应负责的停工期间设备停产的损失:
10月3日晚至10月15日的12天停工期间,10月3日晚至10月5日(2天)由于发包人移交场地原因造成,属于应补偿费用的停工。
10月5日至10月8日(3天)属于在同一工作中发生“共同性延误”,以先发生因素确定延误责任(发包人移交场地延误在前)。
10月8日至10月15日,由于异常天气引起的停工,属于不予费用补偿的停工(7天)。
因此,应予补偿费用的停工共计5天,补偿费为
5×(0.8+0.7)=7.5(万元)
(4)工期延长后管理费、保险费、保函费等费用的损失补偿:
0.5×(5+18)=11.5(万元)
(5)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的合理费用0.5万元。
合计:180+27.59+7.5+11.5+0.5=227.09(万元)。
3 [简答题]
某引水工程,渠道长度3.9km。全段共有各类建筑物58座,其中:河渠交叉建筑物3座,渠道交叉建筑物9座,左岸排水建筑物16座,铁路桥1座,分水闸2座,公路交叉建筑物25座,节制闸1座,退水闸1座。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合同。
事件1:渠道K3+500~K3+650段为钢筋混凝土衬砌,设计强度为C25,共抽取试件100组,抗压强度最小值为23MPa,平均抗压强度为27MPa,抗压强度标准差为4MPa,混凝土强度保证率为93%。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当试件组数大于等于30组时,普通混凝土试件的质量标准见下表。
抗压强度最小值为23MPa,为设计值的92%;配筋混凝土强度保证率为93%;离差系数为4/27≈0.148。因强度保证率和离差系数达不到优良标准,达到合格标准,混凝土试件质量评为合格。
问题2: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