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分析】某工程项目,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与承包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规定:设备由业主供应,其他建筑材料由承包方采购。
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订购了一批钢材,钢材运抵施工现场后,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检验,检验中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方未能提交该批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材质化验单,且这批材料外观质量不好。
业主经与设计单位商定,对主要装饰石料指定了材质、颜色和样品,并向承包方推荐厂家,承包方与生产厂家签订了购货合同。
厂家将石料按合同采购量送达现场,进场时经检查该批材料颜色有部分不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方该批材料不得使用。承包方要求厂家将不符合要求的石料退换,厂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承包方不同意支付,厂家要求业主在应付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费用。
【问题】
1.对上述钢材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1)业主指定石料材质、颜色和样品是否合理?
(2)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石料通知不许使用是否合理?为什么?
(3)承包方要求退换不符合要求的石料是否合理?为什么?
(4)厂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业主代扣退货运费款是否合理?为什么?
(5)承包商石料退货的经济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参考解析: 1.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方该批钢材暂停使用,因为无三证。通知承包方提交合法的钢材三证。若限期不能提交,通知承包方钢材退场;若能提交合法的钢材三证,并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工程。若检验不合格,应书面通知承包方该材料不得使用。
2.(1)业主指定材质、颜色和样品是合理的。
(2)合理,这是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职权。
(3)要求厂家退货是合理的,因厂家供货不符合购货合同质量要求。
(4)厂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不合理,退货是因厂家违约,故厂家应承担责任。
业主代扣退货费款不合理,因购货合同关系与业主无关。
(5)应由厂家承担,因为厂家提供了不合格的产品,所以是供货厂家违约责任在供货方。
2.【案例分析】某工程,建设单位计划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建设单位甲(委托人)分别与某监理单位乙(监理人)和施工单位丙(承包人)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丙与施工分包单位丁(分包商)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事先经过了项目监理确认。
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做出了如下的规定:
(1)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维护甲方的利益;
(2)施工期间的任何设计变更必须经过监理人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令,才能够付诸实施;
(3)监理人应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4)监理人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由委托人负责;
(5)监理人有审核、批准施工索赔的权利;
(6)监理人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委托人有独立于监理人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7)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8)监理人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利;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熟悉图纸时发现,基础部分设计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强制性标准。总监理工程师随即致函设计单位要求改正并提出修改建议方案。设计单位研究后,口头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修改方案,总监理工程师立刻将修改的内容写成监理指令通知施工单位执行;
事件2:施工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分包单位丁施工的分包工程部分存在质量隐患。为此,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向丙、丁两施工单位发出了整改通知。丙施工单位回函称:丁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是经建设单位同意进行分包的,所以本单位不承担该部分工程的质量责任;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现场时,丙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未经报验的建筑材料,若继续施工,该部位将被隐蔽。因此,立即向丙施工单位下达了《工程暂停令》(因丙施工单位的工作对丁施工单位有影响,丁施工单位也被迫停工)。同时,指示丙施工单位将该材料进行检验,并报告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对该工序停工予以确认,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告了建设单位。检验报告出来后,证实材料合格,可以使用,总监理工程师随即指令施工单位恢复了正常施工。事后,丁施工单位就停工的损失向丙施工单位提出补偿要求;而丙施工单位认为:此次停工是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丁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然而,建设单位则反驳道:本次停工是监理工程师失职造成,且事先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因此不承担责任,由于停工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问题】
1.上述监理合同的条款中有无不妥之处?请一一指出,对于不妥的请改正。
2.对于上述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请一一指出有关单位不当之处。
参考解析:1.(1)不妥,应改为: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2)不妥,应改为: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在委托人,施工期间的任何设计变更必须经过监理人审查并报委托人审查、批准同意后,再由监理人发布变更令,实施变更。
(3)正确。
(4)不妥,因为三大目标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监理规范》也规定应对三大目标进行全面控制与管理,应改为:监理人有实施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费用三方面的监督控制权。
(5)不妥,监理人仅有索赔审核权及建议权而无批准权,应改为:监理人有审核索赔权,除非有专门约定外,索赔的批准、确认应通过委托人。
(6)不妥,应改为: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监理人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审核签认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拨付工程款。
(7)正确。
(8)不妥,应改为:监理人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2.事件1:总监理工程师不应直接致函设计单位,因为监理人员无权直接要求设计单位变更(仅施工监理,不包括设计监理)。正确处理:发现问题应向委托人报告,由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要求。设计单位不应口头同意修改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就立刻指令施工单位执行,应该由设计单位出具对应的修改文件,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等确认后交给监理单位,然后指令施工单位执行。
事件2:施工单位丙的回函不妥,因为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不妥,应为整改通知应签发给施工单位丙,因丁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无合同关系。
事件3:
①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权签发《工程暂停令》,因为这是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并且,下达暂停令的程序也不妥,应是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②施工单位丙的说法不正确,因为丁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丁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丙施工单位承担。
③建设单位的说法不正确,因为监理工程师是在合同授权内履行职责,施工单位所受的损失不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3.【案例分析】某水闸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水闸的启闭机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其他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同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为了确保水闸施工质量,经与设计单位商定,在设计文件中标明了水泥的规格、型号等技术指标,并指定了生产厂家。施工单位在工程中标后,与生产厂家签订了购货合同。为了在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水闸的基础工程施工,施工单位采购的水泥进场时,未经监理机构许可就擅自投入施工使用。监理机构在对浇筑而成的第一块闸底板检查时,发现水泥的指标达不到要求,监理机构便通知施工单位该批水泥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要求水泥厂家将不合格的水泥退换,厂家认为质量没有问题,若要退货,施工单位应支付退货运费。施工单位不同意支付,厂家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的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费用。
问题:
1.建设单位标明水泥的规格、型号等技术指标,指定生产厂家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施工单位采购的水泥进场,未经监理机构许可就投入使用,此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3.监理机构发现水泥的指标达不到要求,通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该批水泥是否合理?为什么?
4.施工单位要求退换该批水泥是否合理?为什么?
5.水泥生产厂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退货费用,建设单位代扣退货运费款是否合理?水泥退货的经济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参考解析:1.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商定,在设计文件中标明了水泥的规格、型号等技术指标是合理的,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家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施工单位采购的水泥进场,未经监理机构许可就擅自投入使用,此做法不正确。正确做法是:施工单位运进材料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材料报审表,同时附有材料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按规定要求进行送检的检验报告,经监理机构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3.监理机构发现水泥的指标达不到要求,通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该批水泥是合理的。因为这是监理单位的职责和职权。
4.施工单位要求退换该批水泥是合理的。因为水泥生产厂家供应水泥不符合供货合同的要求。
5.水泥生产厂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退货运费是不合理的。因为退货是生产厂家违约引起的。厂家应承担责任。建设单位代扣退货运费款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水泥的购货合同关系与建设单位无关。水泥退货的经济损失应由生产厂家承担,因为责任在生产厂家。
4.【案例分析】某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工地会议。会上,总监理工程师宣布了建设单位对其的授权,并对召开工地例会提出了要求。会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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