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1.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3月受理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报材料,证监会经审核与调查,发现以下问题:
(1)甲公司于2015年6月成立,于2015年8月,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持续经营至今。
(2)截止于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审计的相关财务资料如下:(单位:万元)

(注:表内无形资产中含土地使用权1200万元。)
(3)甲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曾于2015年10月擅自公开发行过债券。此事已经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及时纠正。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上述(1)所述内容,甲公司存续期限是否符合要求?并说明理由。
(2)根据上述(2)所述内容,甲公司的财务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并说明理由。
(3)根据上述(3)所述内容,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障碍?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甲公司存续期限不符合要求。(1分)根据规定,发行人应当是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甲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不足三年,因此甲公司存续期限不符合规定。(2分)
(2)①根据规定,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0.5分)甲公司的净利润符合要求。(0.5分)
②根据规定,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0.5分)甲公司的营业收入符合要求。(0.5分)
③根据规定,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0.5分)甲公司的无形资产比例不符合要求。(13900-1200)÷58300×100%=22%,高于20%。(0.5分)
(3)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法定障碍。(1分)根据规定,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未经《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1分)
[问答题]2.某咨询机构收集了近半年的收购资料进行研究,其中,一些特殊类型收购的资料如下:
(1)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5人,其中独立董事7人。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本次收购董事会表决时,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了51%的独立董事的同意。经查,参与本次收购的高级管理人员赵某曾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B公司拟收购同行业的上市公司甲公司,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在过渡期内,B公司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B公司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35%;甲公司绝对不能与B公司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也不能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经过分析发现,这些收购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一些不符合规定之处。
(1)指出A公司收购案例中存在的不符合规定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2)指出B公司收购案例中存在的不符合规定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1)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规定。(0.5分)
理由:根据规定,涉及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A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5人,其中独立董事7人,未达到1/2,不符合规定。(1.5分)
2)收购决议表决不符合规定。(0.5分)
理由:根据规定,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同意的人数没有达到2/3以上(66.67%以上),不符合规定。(1.5分)
3)高级管理人员赵某参与本次收购不符合规定。(0.5分)
理由: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赵某曾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因此不得收购本公司。(1.5分)
(2)1)在过渡期内,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B公司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35%,不符合规定。(0.5分)
理由:根据规定,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1.5分)
2)在过渡期内,甲公司绝对不能与B公司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也不能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不符合规定。(0.5分)
理由:根据规定,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1.5分)
[问答题]3.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拟以全部资产及负债与乙公司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交易中拟置出资产初步作价8亿元,拟置入资产初步作价10亿元,差额部分由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自乙公司全体股东处购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21.6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即不低于11.03元/股。
(1)判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说明理由。
(2)分析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简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交易应该遵守的特殊规定。
正确答案:(1)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分)
理由: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甲公司拟置出资产初步作价8亿元,拟置入资产初步作价10亿元,差额部分由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自乙公司全体股东处购买。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0/8=125%,大于100%,属于借壳上市,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分)
(2)发行价格符合规定。(1分)
理由: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符合规定。(2分)
(3)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交易应该遵守的特殊规定包括:①符合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1分)②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1分)③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其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1分)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1分)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1分)
[问答题]4.某证券公司利用资金优势,在3个交易日内连续对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买卖,使该股票从每股10元上升至13元,然后在此价位大量卖出获利。该事件被上报给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调查时还发现,该证券公司经常在重要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免费公开发布咨询报告,并向公众推荐股票。公司负责人王某多次将本人买入的股票在公司咨询报告中予以推荐,并于咨询报告发布后将股票卖出。
要求: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判断该证券公司和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证券公司的行为不合法。(1分)
理由:根据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禁止交易行为。该证券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禁止交易行为,是不合法的。(2分)
王某的行为不合法。(1分)
理由: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行为,是不合法的。(2分)
[问答题]5.2011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1.5亿元。
2014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1年至2013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14年12月2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5年3月10日,钱某以每股14.3元的价格卖出其中5000股,其余部分继续持有。
2015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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